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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化肥致减产 高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5  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记者 邵小桐  浏览次数:270
 

    给庄稼施劣质化肥导致减产,减产原因农民刘某和商家白某各说各的理,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化肥销售者白某赔偿刘某损失3.1万余元。而白某卖化肥才得了2160元,真是得不偿失啊。

  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刘某、白某

  记者手记:农忙时节,农民们辛勤耕耘的土地都希望能有个好收成。但偏偏有一类人就在这个时候赚些昧良心的钱。本案也发出警示:出售伪劣农资,不仅坑农,最终将坑了商家自己。

  法库县是农业大县。2011年春播前,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公主陵村村民刘某在白某经营的化肥商店购买佳木斯一化肥厂生产的化肥16袋,付款2160元。可是等到玉米出苗时却让刘某着急了。

  刘某耕种的32亩玉米苗生长特别缓慢,别人家的玉米都长到1米了,他家的玉米苗还不到50厘米。“施用了化肥却没见效,一定是化肥出了问题。”刘某只好采取补救措施,又购买六国复合肥16袋,支出2560元,尿素16袋,支出2240元。但秋收仍然造成减产。

  去年7月5日,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检测,白某经销的化肥所检项目不符合指标规定。后来,经专家鉴定:刘某耕种的玉米平均亩产为591.1斤,法库县玉米平均亩产为1500斤。刘某将化肥销售商白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本案中刘某施用在白某经销店购买的化肥后,发现玉米出苗小的情况,双方通过法库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白某承诺为刘某免费提供农药,若仍不长苗负责联系厂家走法律程序赔偿损失。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鉴定,白某经销的化肥所检项不符合指标规定。故可以认定白某经销化肥质量存在缺陷致刘某耕种的玉米减产。法院判决白某退还刘某化肥款2160元,赔偿刘某玉米减产损失24722元,赔偿刘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4800元。鉴定费2000元,由白某负担。

  审理本案的法官称,每年法院审理的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纠纷案件都有三四十起。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很难确定产品的缺陷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造成的,为此,我国法律将索赔对象的选择权交给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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