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第一批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
宁农(种)发[2012]19号
各市、县(区)农牧(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及冬季种子企业督查行动的通知》(宁农(种)发[2011]543号)安排,近日,自治区种子检验站在各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对自治区级发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小麦、水稻、玉米、向日葵等作物种子分批进行了质量抽检。现就第一批种子质量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种子企业20家,抽检样品58份,代表种子量118.82万kg,分别是:13家企业的小麦7个品种25份样品,代表种子量52.55万kg;12家企业的水稻6个品种23份样品,代表种子量45.95万kg;6家企业的玉米6个品种9份样品,代表种子量17.82万kg;1家企业的向日葵1个品种1份样品,代表种子量2.5万kg。所有样品均从企业包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从抽检的作物品种看,由于大部分企业经营的玉米种子没有调运到库,抽查数量较少,需下一步抽检外,小麦、水稻抽查品种基本覆盖了我区大面积推广的主栽品种。同时,针对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情况,抽查了20家企业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作物种子标签92个。
二、抽检结果
(一)种子质量
除杂交玉米种子样品纯度将开展田间同季种植鉴定外,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3543.7-1995)规定,对抽检样品的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进行了检测,有13家企业的样品检测结果合格,企业合格率65%;有49份样品合格,样品合格率84.5%。其中:小麦种子抽查合格的企业12家,企业合格率92.3%,合格样品24份,样品合格率96%;水稻种子抽查合格的企业6家,企业合格率50%,合格样品15份,样品合格率65.2%;玉米和向日葵种子样品三项质量指标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二)种子标签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在检查的92个标签中,制作情况和标注信息基本符合要求的有74个,占检查总数的80%,合格率较去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三、主要问题
(一)种子质量
1、部分种子质量抽查不合格。本次抽查中,有7家企业的9份样品不合格。
一是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分公司经营的宁粳28号水稻原种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2011-004,数量2.5万kg;宁粳23号水稻原种种子发芽率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2011-040,数量2.5万kg。
二是吴忠市种子公司经营的宁粳33号水稻原种种子水分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2011-01,数量2.5万kg。
三是宁夏润丰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富源4号水稻原种种子水分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NZSD005,数量1万kg。
四是自治区原种场经营的宁粳28号水稻原种种子水分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YD2011054,数量2.5万kg。
五是宁夏金灵州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吉粳105水稻大田用种种子水分不合格,该批数量2.5万kg;宁粳33号水稻原种种子水分不合格,该批种子批号:2011HD005,数量2.5万kg。
六是宁夏南梁(农场)有限公司种子公司经营的富源4号水稻大田用种种子水分不合格, 该批种子批号:宁南稻富源四号(2011)009号,数量2.5万kg。
七是宁夏中宁县种子公司经营的宁春11号小麦原种种子净度不合格,该批种子数量3000kg。
2、杂草稻种子混杂问题仍然存在。部分水稻样品虽然三项质量指标检测结果全部合格,但是样品中混杂有杂草稻种子,特别是贺兰县种子公司的吉粳105抽查样品,杂草稻种子混杂情况尤其明显。
(二)种子标签
标签是商品种子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本次抽查的标签从制作标注情况看,仍然存在:制作不规范。一些标签的标注内容用手工填写;内容不完整。部分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商、品种说明等信息,特别是水稻、小麦种子标签未注明种子批号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质量追溯埋下了隐患;标注不规范。部分标签将净含量标注为净重,生产商表述为生产单位,生产年月、质量指标标注值有效保留位数等内容标注格式不符合要求;信息不真实。个别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明的企业名称不符,产地与报批生产地点不一致;内容不合法。一些标签将种子类别仅标注为“常规,未注明到底是原种还是大田用种。以上问题表现明显的单位有:自治区原种场制作的标签普遍未注明种子产地;永宁县种子公司的常规种种子标签未注明种子繁殖世代;中卫市种子公司、宁夏南梁(农场)有限公司种子公司的种子标签中,生产商名称与经营许可证标注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四、整改意见
春播在即,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青铜峡市、利通区、兴庆区、贺兰县、灵武市、西夏区、中宁县农牧(业)局要按照“检打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高度重视辖区内种子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查处工作,立即责成当地种子管理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企业的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依法查处不合格种子。针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作物品种、种子批次、数量,认真检查企业的种子经营档案、库房,摸清不合格种子的来源和经营情况。已经销售的,要求企业尽快召回,没有销售的种子,要求企业就地封存,对发芽率不合格的,督促企业做转商处理,净度、水分不合格的,要求企业对种子进行加工、晾晒,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同时要对企业的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种子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标签制作标注行为,及时改正不合格种子标签,否则,要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督促企业进行质量整改。督促企业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分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对症制定质量整改措施,积极实施质量整改,建立健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各有关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企业的质量整改报告,实地查验整改情况,督促企业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种子质量控制工作水平。
(三)强化不合格企业的跟踪监管。今年,农业部确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各地要按照我区种子执法年活动安排,把本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列为市场监管重点,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进一步强化跟踪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质量监督效果,严防假劣种子坑农害农。
(四)加强杂草稻为害防治。近年来,杂草稻影响水稻安全生产的问题日趋严重。各种子企业要在种子收贮期间,加强种子加工、检验工作;在种子生产环节,严格选择无杂草稻为害的田块,并采取深翻土地压埋、轮作、改直播水稻为移栽种植、加强人工拔杂等措施,严防生产经营的种子中混杂杂草稻种子,从种源环节切断传播链。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稻种子生产许可审核中,要加强杂草稻为害情况的调查监控,督促企业不在灾害区繁种,从生产源头全面把好种子质量关。
(五)加强种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各地种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对种子经销人员加强种子法律法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及国家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培训,指导企业正确制作、标注和使用农作物种子标签,加强种子质量控制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商品种子质量。
各有关农牧(业)局要将不合格种子的查处情况、企业的质量整改报告、整改实地查验情况于2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