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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过期种子重换包装 坑骗行为法理不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08  来源:山东消费维权网  浏览次数:109
 

  近日,平邑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坑骗农民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当事人把已经过期的种子经过重新包装后销售给消费者。

  6月3日,平邑县工商局市场科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一家农资店购买的玉米种子种在田里出芽率太低了,怀疑是种子质量有问题,请工商人员查处。随后执法人员赶到那家农资店对货架上的23包玉米杂交种子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种子的外包装袋未标明生产日期、批号及真伪识别标志。经查明,原来店家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将保质期到2012年3月的26袋玉米种子更换新包装后,继续上架销售。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对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扣留了该批玉米种子。 (孙翼 王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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