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检测全部指标?
不过,农业部转基因安全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 把顾对审批材料中某些内容的解读,看做非专业人士的误读。“转基因产品进口到中国,我们只是对部分安全性指标做抽检,而不是全部。”他说。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告诉记者,像FDA给孟山都公司的咨询回函那样的方式,是可以在美国生产应用的意思。美国农业部出具的,是一个叫解除监管状态的文件。“这些都是基于美国以市场为主体的社会管理机制而有的一些东西,不能以中国式的‘政府批准’形式去理解。”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是农业部第一届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孟山都公司“GTS40-3-2转基因大豆”进口审批时,罗是参与评审的专家之一。
罗云波认为顾秀林看到的那份“中外杂糅”的奇怪报告,应该是“综合性评价报告”。这个报告的任务是要用各方面材料说明产品的安全性,而且主要要看输出国的安全性评价情况,因此一般会大部摘引国外材料。而在综合性评价报告背后,还有非常多的具体的报告,来支撑这个综合性评价。这些具体报告,就包含中方独立抽检的一些项目报告。
但是,让人产生疑惑的是,5月21日,上述报告正是在裴海律师要求查阅中方独立所做的食用安全报告时被提供的。而农业部至今提供不出另外的“中方独立做的食用安全性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尽管仍然没有签字,但此报告现在封面和扉页上都加盖了公章。
那么,无人签字的CDC的食用安全报告在这套材料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中方独立委托第三方做的食用安全性评价共有几项?
罗云波说他也不敢确定关于GTS40-3-2转基因大豆的食用安全,当时抽检了几项。但既然规则确定的是“抽检”,则抽到3项、5项或1项都是合规的。只要有一项是CDC做的也就够了。
根据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全部转基因植物属性描述和安全评价项目至少有69大项,其中,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就包括营养学评价、新表达物质毒理学评价、致敏性评价等方面,每个方面又需要一系列的试验来证明。仅毒理学评价,就分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等四种。
在大量的试验项目中,只抽取一两个项目做评价,因此而得出的安全结论似乎可以忽略。
《条例》原文是“需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不存在危险”。没有限定性修饰词语,这可以理解为一个全称判断;但“确认”一词又表明,执法者可以自由裁量。
罗云波透露,在进口国做各种安全性复检,需要出口企业——如孟山都公司承担不菲的试验费用,商业公司会对此持警觉态度。如果复检项目过多,对方可能将此视为技术壁垒而提起诉讼。
在WTO背景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如开闸的洪水,势不可挡。2001~2002年成形的《条例》等一套法规体现的限制转基因进口立法意图,不久便随着中美大豆贸易摩擦彻底让步而被冲垮。安全性复检只是其中的一只小舟。
相比转基因生物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转基因生物安全在想象中的危机要大过现实。
农业部科技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孙毅曾在记者的一次采访中说:“迄今为止的转基因产品,既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其不安全,也没有办法证实它在今后一定安全。”
我国目前对转基因的管理主要依赖2001年发布的《条例》和2002年生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而主管机构是设在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但目前,由于农业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混乱和对有关转基因生物信息的刻意控制,使这一领域充满焦虑。 (李旭东,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