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合兴公司负责人因卖价肥被刑拘》追踪
□南方农村报记者 刘虹媛
7月24日,被业内投以极大关注的“阳山4·30假化肥案”(详见《南方农村报》5月10日13版)一审由阳山县人民法院宣判,4名主要涉案人员分别获相应刑事处罚。
涉案假肥“田宝牌”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广西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化工”)销售人员薛宜武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一级批发商清远市合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的负责人潘发明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0万元;阳山县经销商何燕辉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追缴赃物65吨;阳山县七拱镇新圩零售商丘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追缴所查获赃物。
据阳山县“三打”办主任陆建军介绍,此案影响范围广,是迄今为止阳山县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查获的最大案件。
一审庭上被告互相推诿
由于此案牵涉人数较多,因此阳山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开庭:7月16日提审薛宜武、潘发明等6名被告,7月21日单独提审零售商丘某。
尽管在开庭前的各方供述中,薛宜武曾详细说明早在2010年底潘发明已知其所售过磷酸钙系假肥,但庭审当天,薛、潘还是就此作了激辩。在业内,价格被看成购肥初期辨别真假肥最为简便的方法之一。通常来说,若某种肥料进货价低于同类肥料80-100元/吨,大多数购肥者便会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在互辩供词中,潘发明表示,薛是以每吨低于其他磷肥30-40元左右的价格将该肥批发给他,这样的差价远未达到通常假肥80-100元/吨左右的高利润。因此,潘发明辩称难以通过价格鉴别真伪。薛宜武则提出,自己是以400元/吨左右的价格批发给潘的。鉴于在案发前,双方都已销毁当时购肥的相关原始证据,故两者说法均没有足够证据支撑。
潘发明及合兴公司其他人供述,早在2月份,潘曾一度怀疑该肥的真实性。为遵循县“三打”办通知,潘就不断向薛宜武索要该肥“三证”(即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和产品合格证),但薛都以“在外地出差,回来再给”等借口推脱。经过一个多月索证不成后,合兴公司办公室主任陈立及出纳朱杰文便提醒潘,“此肥有点不对劲”。
就在潘怀疑肥料真假时,何燕辉致电潘,肯定地表示该肥绝对没有问题,且称自己已拿到薛传真过来的“三证”,潘即消除了疑虑。据查,薛传真给何的证明文件后被证实均系伪造。由此潘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
经过一天的审理,公诉方以《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法律条文提请法院对该案主要涉案人员薛宜武、潘发明和何燕辉进行相应判决。
零售商售肥“三证”须齐
7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零售商丘某。当日,其余涉案零售商及20多位当地零售商早早就从七拱、青莲、太平、小江等地赶到法院。他们都很关心,在零售商“极不可能事前知晓真假”的情况下,同行丘某会被怎样判决。
审理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围绕被告是否“在知晓肥料为假的情况下故意售假”展开了轮番辩论。
公诉方提出,作为零售店老板,丘某应在进购化肥时向经销商索要产品“三证”,待证件齐全才可进行销售。然而,至丘7月2日被捕时,仅拿到肥料生产厂家东江化工的《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由此,公诉方认为丘某完全有可能在提前知晓该肥有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售假。
对此,辩护方律师提出,丘在进货时未及时索要齐全的证件,一是出于对合作5、6年的经销商何燕辉的信任;二是对何燕辉所经营的批发店拥有相关部门审核资质的信任。
据了解,何燕辉经营的阳山县城南生资化肥批零部在2011年6月曾被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阳山县农资经营示范店”,如此资质在阳山县鲜有。庭审结束后,多位零售商对记者表示,之所以向何燕辉进货,很大程度源于这块牌匾。
此外,辩护方律师与丘某自辩中都提及丘在4月25日获知新圩农户的肥害投诉后,第一时间向受损农户发放生根剂、叶面肥、尿素等补救农资品。由此也可印证其是在不知情状况下销售该肥,并非想“赚一笔就‘走佬’”。
然而,这些证据在公诉方看来并不能成为支撑丘某“不知情”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质量承诺)肥料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购进肥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肥料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其它资料,并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而在此案中,丘某并未在销售该肥时履行其相关义务,即应当通过检查“三证”确定其真伪,故可将其定性为“故意售假”。
受害农户损失大多挽回
在丘某庭审结束后,一位七拱镇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现在已经没有农户投诉丘某,且受损水稻经过一系列补救措施后,大多以亩产900斤收割完毕,并未造成其他损失。
据当地农户介绍,丘某自1999年开始经营农资,因其“随和勤快”,许多临近镇的农户都向他购买肥料、农药。在本案中,丘是唯一案值超过5万元而被移交司法的零售商。据阳山县“三打”办介绍,丘某于今年初开始从何燕辉处共购进135吨“田宝牌”过磷酸钙,至4月27日,阳山县质监局上门清查时,已售出115吨该肥,剩余20吨被当场查封。
据丘某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丘某一共对2726.7亩农田,共896户发放了免费农资品,其中生根剂与叶面肥价值为19086.90元,尿素为70345.80元。涉案的其余30位零售商都按照相关要求给受害农户提供每亩15斤尿素及生根剂等农资品。
针对30位已在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的零售商,该局已于7月13日对其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拟定对其已售假肥按货值处以1.5-3倍罚款,对于未售及已回收假肥按货值处以1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阳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黄龙珠告诉记者,已陆续下发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此案共查处涉案假化肥2200多吨,其中阳山县860吨,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