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三农 » 正文

吉林通化警方捣毁产销伪劣化肥窝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1  来源:人民公安报  浏览次数:207
 

   “含钾量仅为1.9%,不到国家标准的11.1%。”这是有关部门对吉林省通化市慧广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广公司)生产的伪劣化肥给出的权威检验数据。在两年多时间里,这家公司生产、储存、销售伪劣化肥16种、农药5种,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140余万元。近日,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一举捣毁了这个生产、储存、销售伪劣化肥窝点。

  使用某化肥后,玉米大面积倒伏

  为查找原因,40余名民警深入乡镇走访,并对慧广公司展开调查

  通化市集安市素有吉林“小江南”的美誉。早春三月,乍暖还寒。每年这个时节,生活在这片黑土地上的农民便开始准备春耕生产的各种物资。

  3月15日,集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获得一条线索:集安市财源镇粮食种植户吴某等群众与慧广公司因化肥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这些种植户用了慧广公司生产销售的化肥后,粮食减产严重,损失很大。个别种植户情绪非常激动,矛盾有扩大的苗头。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去年春天,吴某购买了慧广公司生产的“美佳钾”化肥作为玉米底肥使用。当年7月,吴某农田里的玉米发生大量倒伏现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

  事情关乎种植户的切身利益。集安市公安局局长王德春听取情况汇报后,立即主持召开由经侦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分析判断这很可能是一起坑农害农案件,遂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随后,40余名民警深入财源、花甸、头道等乡镇走访种植户,调查摸底种植户的经济损失,提取土壤和残存肥料等样本,以备质量检测。与此同时,专案组派出一组精干警力奔赴通化市,对慧广公司生产、销售化肥等环节进行彻底调查。

  一辆卡车从厂房偷偷运走化肥  

  经过38天艰苦工作,专案组将3个生产窝点、28个储存和销售窝点情况全部查实

  3月18日10时,位于通化市集贸大厦内的慧广公司来了两名客户。一位是业务员,另一位自称是集安市农机资料商店的王经理。王经理一进门便说:“听说,你们公司产销的化肥质量不错,价格也很合理。找到你们这儿真不容易啊,幸亏你们公司的包装袋上有地址。我们这次来,主要是想进点货,拉回去卖。”

  接待王经理的慧广公司销售经理高某说:“你们找对地方了,我们的价格比同类产品低20%,在农民中间口碑相当不错。连辽宁的农民都用我们的化肥。”

  双方经过一番商谈,价格基本没有变动。王经理提出自己带车来拉货,这遭到了高某的拒绝。他说:“我们公司有规定,因事关商业机密,所以不允许货主自己提货,只能由我们送货上门。”双方最终约定,改天再商谈购货事宜。事实上,这位王经理和业务员的真实身份是集安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

  随后,专案组在集贸大厦附近秘密设立了观察点。12名民警分成6个小组实施24小时监控。

  3月22日,案情出现了重大突破。当天10时左右,民警发现慧广公司的销售经理高某驾驶一辆捷达轿车奔向通化市郊。民警驾车跟随,发现高某的车驶进了通化市东昌区柳条沟附近的一个大厂房。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民警将车停在较远处,观察厂房院子里的情况。厂房院内堆放了许多化肥。高某在院内与一名男子交谈了一会儿。大约一个小时后,一辆卡车驶进院内,开始装载化肥。装满车后,卡车驶向通化市区。办案民警继续跟随,发现卡车停在东昌区团结街的一个仓库内,车上的化肥被卸下。

  为彻底摸清事实真相,专案组决定继续跟踪监控。最终,经过38天的艰苦工作,专案组将3个生产窝点、28个储存和销售窝点全部查实。

  抓捕时机成熟

  专案组摸清整个生产、储存和销售伪劣化肥的流程,120余名警力展开统一行动

  专案组摸清了慧广公司整个生产、储存和销售伪劣化肥的流程,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抓捕时机已经到来!

  4月27日,通化市、集安市两级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调集120余名警力,对慧广公司的3个生产窝点、28个储存、销售窝点展开统一行动。

  当天,联合行动指挥部内捷报频传,各个行动小组很快将雷某、高某、王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收缴伪劣化肥、伪劣农药成品共计121吨、制假原材料533吨、生产设备6套。

  据雷某交代,他一直经营实业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摆脱困境,自2009年,他开始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并降低配料标准,制造伪劣化肥和农药。为了稳妥,雷某将生产、储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分离:在通化市江东乡建立了一个原料基地,将原料运送到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进行生产,然后再将成品运送到通化市东昌区柳条沟进行包装,最后将成品的假化肥、假农药储存在集安市财源镇、柳河县等地的28个租用仓库内,雇佣销售人员进行送货上门推销。

  据负责销售的犯罪嫌疑人高某交代,他们生产的假化肥先后在吉林通化、辽宁丹东等地出售过,已经造成了部分农民生产损失,有部分农民已向他们提出了索赔要求。

  据警方调查统计,仅在集安市财源镇,就有1100余亩玉米地使用了慧广公司生产的伪劣化肥。其中,有500余亩玉米绝产,600余亩减产,给农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来源:人民公安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