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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1  来源:福建省种子总站  浏览次数:559
 

闽农计〔2012〕285号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87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扶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引导和推进我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做大做强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推动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87号)的要求,从2012年到2020年认定10家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补贴资金,扶持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引导和推进我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为了规范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是指以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为主业,依法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资本资产质量较优、科研育种能力较强、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品牌建设良好,在本省同行业中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的种子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扶强扶大、统筹兼顾”的认定原则,遵循“竞争淘汰、动态管理”的市场规律,坚持“属地审核推荐、专家评审排序、网上社会公示”的评选机制,确保认定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级重点种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根据我省农业及农作物种业发展的特点、特色和优势,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申报,分为杂交水稻种子企业(含兼营其它作物种子,下同)和蔬菜种子企业(含兼营其它作物种子,下同)两种类型。

第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在福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具有法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申报杂交水稻种子企业类型的,应当持有生产、经营作物范围包含杂交水稻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申报蔬菜种子企业类型的,应当持有经营作物范围包含蔬菜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以种子生产、经营为主业,前三年年均(企业持证未满三年的,按前两年平均或上年度计算,下同)种子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80%以上;

(四)具有较大的种子经营规模,前三年年均种子经营收入,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蔬菜种子企业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五)重视科研育种工作,拥有科研育种人员,具备科研育种基地。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还应拥有已参加区试(未退出)或已申请(或获得)品种权的自育(或合作选育)品种(含不育系);引进品种参加区试的不予认可,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的不予认可;

(六)遵纪守法从业,近三年内(含当年)没有出现严重违法种子生产、经营现象和重大种子质量问题,没有出现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七)拥有商品种子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申报表》(另定),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种子生产经营规模和企业资本资产质量证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前三年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并对种子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比例、种子经营收入附加审计说明;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还应增加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收购量附加审计说明(应注明:种子生产收购量是指申报企业直接在种子生产基地安排生产并收购的数量,委托其他种子企业生产的不予认可);

(三)科研育种能力证明:

1.专职育种人员证明:科研育种人员清单(原件,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专业、学历、职称、育种年限、育种成果等);育种人员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复印件);育种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规定式样、复印件);

2.科研育种基地证明:科研育种基地情况介绍(原件);科研育种基地5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复印件);

3.科研育种设施证明:科研育种设施的情况介绍(原件);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实景彩色相片;

4.科研育种投入证明:科研育种投入情况介绍(原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前三年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并对科研育种投入占企业种子经营收入的比例附加审计说明(应注明:科研育种投入是指企业用于育种实验室建设、育种设施购置、育种基地租赁及其田间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与整理、品种选育等方面的投入);

5.科研育种成果证明:已参加杂交水稻品种区试(未退出)的证明文件或已申请杂交水稻品种权的证明(复印件);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品种审(认、鉴)定证书(复印件);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的不予认可;引进品种参加区试或通过审(认、鉴)定的不予认可;

(四)生产经营行为证明:种子生产基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含当年)是否涉及违法生产的书面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县级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含当年)是否涉及违法经营的书面证明(原件);种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品牌建设证明:有关商标注册、商标知名度、企业荣誉、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证书或文件材料(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与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按照工整性、条理性、真实性、一致性的要求装订成四个分册,提交一式两套。各分册按以下顺序标明和装订:

第一分册(种子生产经营资质):1.封面;2.《申报表》;3.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按本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顺序排列,下同);4.封底。

第二分册(生产经营规模和企业资本资产质量):1.封面;2.《申报表》;3.种子生产经营规模和企业资本资产质量证明材料;4.封底。

第三分册(科研育种能力):1.封面;2.《申报表》;3.科研育种能力证明材料;4.封底。

第四分册(生产经营行为和企业品牌建设):1.封面;2.《申报表》;3.生产经营行为证明材料;4.企业品牌建设证明材料;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6.封底。

第八条 申报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县级区没有设立农业局的,下同)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或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工整性、条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情况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和办法开展:

(一)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经审核的申报企业按照《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评审细则》(另定)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在福建农业信息网、福建种业信息网、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疑议的企业,认定为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名单,报省政府备案,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开展一轮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在两年有效资格期内,实行动态监测监管制度。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要对省级重点种子企业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动态、资本资产变动、品种选育开发、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将取消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资格:

(一)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续办,或未通过年检,或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或吊销、或注销的;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续办,或因违法行为被撤销、或吊销、或注销的;

(三)生产、经营困难而停产的;

(四)依法解散或破产或转行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种子生产、经营现象和重大种子质量问题的;

(六)经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造假行为的;

(八)违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可以申请开展品种选育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补贴期限为两年。补贴资金是为了扶持企业在现有品种选育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育种条件、充实育种资源、强化育种攻关、提升育种能力、加快育种速度,专项用于育种设备购置、育种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与整理、品种选育试验费用等方面的投入。

第十四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品种选育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完善、充实、强化、提升、加快”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用途,编写《福建省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品种选育补贴资金项目任务书》(格式另定),经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企业开展品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分期拨付补贴资金。对于品种选育工作没有实质进展和没有成效的,停止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专款专用补贴资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或设区市)财政局和农业局应当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将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停止补贴,并取消下一轮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列入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持有农业部核发、经营作物范围包含杂交水稻或蔬菜、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列入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申报、认定、运行监测和补贴资金管理,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种子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材料,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或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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