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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2  来源:甘肃省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472
 

关于印发《甘肃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种协〔2012〕5号

种子协会各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单位:

   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履行服务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省种子协会制定了《甘肃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经2012年8月19日省种子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种子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履行服务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和《甘肃省种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10000/
副理事长单位:5000/
常务理事单位:3000/
理事单位:1000/
单位会员:500/
凡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免交常务理事单位会费、理事单位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凡常务理事单位免交理事单位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凡理事单位免交单位会员会费;事业单位性质的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会费统一按500/年收取;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协会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单位多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鼓励会员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届会费,交费时间为换届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交费时间从入会到正常换届时间计算。
(三)经选举通过担任常务理事的,须自当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按照以上标准补足常务理事会费与理事(会员)会费之间的差额,若逾期未予补足,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不再享有常务理事的职权,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通报。
(四)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须及时将会费收据寄送给缴费会员。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必要的办公支出;
(二)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观摩考察等活动开支;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设备购置和维护;
(四)编印、发放有关刊物和宣传资料成本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室负责收取和管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的监督检查。
(二)协会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室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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