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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我国农村种子市场管理亟须加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3  来源:人民政协网  浏览次数:99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优良的种子能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良种增产在农作物发展中占首要地位。自从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种子产业逐步进入市场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已经威胁到农业生产安全,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逐步加以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种子经营单位和人员数量多而杂,整体素质低。一些单位和个人把种子经营作为争取“财源”的途径,根本不顾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在既不懂技术又无检验、检测手段的条件下,盲目地搞起种子经营,如不用原种繁育一级良种、用商品粮做一级良种等乱繁种、乱收种现象严重,给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从业人员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仅占30%左右,农民、无业人员和从事其他小商品零售的人员居多。农业部门主导品种的推广较难,品种布局和售后服务基本无从开展。

  二是滥用商品名,夸大宣传,误导农民。普通品种、老品种冠以耀眼的商品名;同一个品种不同的经营单位有不同的商品名,而审定名却印在背面某个不显眼的地方。

  三是未审先推,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如以低价的大路货品种包装成高价的品种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以未审定品种包装成已审定的品种,避开品种审定关,躲过法律制裁,提早上市;直接销售未经审定品种。这些假种子和未审定品种对农民增收和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要鉴别种子的真实性,难度较大。

  四是对育种家利益保护的不够,造成育种者利益受损,而经营者受益,农民受害。具体表现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不从育种家手里引原种繁育一级良种,而是用一级种子繁育或用农民产下的商品粮做种子低价销售,造成育种家利益受损,农民受害;育种家育成的品种,有的虽申请了国家新品种保护权,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保证。一些经销商不经授权违法经销国家保护品种,并以次充好,低价销售,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由于执法部门分工不明确,执法打击力度不够,造成种子侵权现象泛滥。

  为了规范我国种子市场,保护育种者和农民利益,笔者吁请国家农业部尽快出台执行种子法实施细则,保护种子市场稳定和农民利益。首先,出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保护育种家育出的品种不受侵害。对于育种家育出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要根据品种成果水平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种子经营企业必须从育种家手里引进原种或杂交种亲本,方可繁育一级良种或杂交种,否则视为劣质种或假种子。这样即能保证品种纯度和优良品种(包括杂交种)种性,又能保护农民利益。

  其次,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经销商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对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核、颁证。严防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种子上市,杜绝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对于把没审定的乙品种,换成已审定的甲品种在市场上经销,要按经销假种子依法给予重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建立品种认定制度,对于已通过省级或国家审定的品种,有跨区域推广价值的,可由育种单位提出参加引入地区的简化试验程序,进行认定。这样既可避免管理制度上的不充分,又可加快优良品种的应用。建立新品种展示园区,对主导品种实行推荐制,并实行种子补贴,每年由农业主管部门广泛征集省内外展示品种(包括区域外审定品种),从中筛选出适合本地区的主导品种(试验两年本地区认定),对主导品种政府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并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强有力地推动和引导农民选购高产、优质、多抗良种。(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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