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11日电(记者 杨孟辰)近日一篇刊登于《美国临床营养杂志》上关于“黄金大米”的论文吸引了我国大众关注的目光,原因是论文中提到2008年在湖南省衡阳市江口小学开展了“黄金大米”在儿童体内的转化效率试验工作。“黄金大米”事件不仅引起了众多新闻媒体对事件真相的深入调查,更引发了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儿童试验”、“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等诸多问题的思考与发问。
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疾控中心昨日晚间通报“黄金大米”事件调查进展称,中国疾控中心直属单位均未批准和参与“黄金大米”相关研究,论文所述研究内容也未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卫生部审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该项目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仍在孩子身上进行试验,不论食用了“黄金大米”有没有对人身健康构成伤害,那么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张俊浩认为,“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如果对接受试验的孩子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科研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洪道德认为,如果经司法证明此项试验对被试验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那么可以认为试验者构成伤害罪,应接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