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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贩销售假劣玉米种子被判15年 罚金6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5  来源:安徽法制报  浏览次数:201
 

  本报讯

  利欲熏心的商贩秦永生把劣质的种子销售给朴实的农民,并信誓旦旦地写下保证书,骗取农民信任,然而纸里包不住火,秋种秋收时其劣行逐渐暴露,一千多户农民的三千多亩玉米减产,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9月21日,萧县人民法院判处不法商贩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底到12月初,河南籍被告人秦永生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个人裴宏处购进“蠡玉16”散装玉米种5.8万斤。同年12月初,秦永生印制了“冀玉988”玉米种包装袋,将上述购进的“蠡玉16”散装玉米种五万余斤装进“冀玉988”玉米种的包装袋内,每包“冀玉988”包装袋内装有3斤“蠡玉16”玉米种,以“蠡玉16”玉米种冒充“冀玉988”玉米种销售给萧县个体工商户董昌海。董昌海又将该假冒的玉米种销售给段建英,由段建英等人走村串户销售给萧县各乡镇1081户农民,共销售3548袋玉米种。 2011年阴历6月,陆续有农民反映其种植的“冀玉988”玉米种发芽率低,后经宿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该玉米种质量不合格。现查明全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经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被告人秦永生销售的“冀玉988”玉米平均产量194.6公斤,合计减产427420公斤,后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88903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永生以劣质的“蠡玉16”品种玉米种子冒充“冀玉988”品种玉米种子予以销售,致使萧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减产427420公斤,使生产遭受近9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前,被告人秦永生应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但对其造成生产遭受的特别重大损失分文没有赔偿,可见其主观上没有悔改之意,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永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秦永生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曹杰朱照车记者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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