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关于开展2012年《种子检验员证》及《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种管发〔2012〕73号
各市、县、区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的规定,受省农业厅委托,我站将于近期开展全省《种子检验员证》及《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2006、2008、2010年省农业厅颁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
二、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截至日期2012年10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审查材料及要求
1.填写审查申请表(见附表):“发证日期栏”“检验知识更新栏”填写何时参加何单位组织的学习、学习内容、学时等;“检验能力保持栏”按类别分别填写从事该项检验工作的时间;“申请人声明”栏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初审意见”和“审查结论”栏不填。
2.“XXX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个人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两年来从事检验工作的基本情况(按检验类别分别叙述工作内容和从事检验工作时间等);业务水平与能力的保持(何时何地接受了哪些技术培训,收获是什么)、业务工作表现(获奖情况)、主要工作成绩等。总结材料不超过800字,应注明受聘单位、检验员证号和检验员类别。
3.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接受继续教育有证书的,报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写明教育的组织者、内容、时间、地点、学时等,并加盖公章确认。
4.受聘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内容包括检验员姓名、证号、类别和获证时间、从事相应类别种子检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
5.其他相关材料:必要时,可附所做检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检验报告等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A4纸打印,不得手写。
四、几点要求
1.各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负责通知辖区内有各关企业相关检验人员按时、按要求上报定期审查的有关材料。
2.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种子质量管理技术知识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检验的工作量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得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
3.无故不参加审查的,将注销其检验员资格。
4.申请审查的材料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统一报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陈西 联系电话:029-86536960
地 址:西安市凤城三路1号;邮 编:710018
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