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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违规经营种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09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作者:记者 孙志刚  浏览次数:237
 

  9月4日,汤阴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在该县白营乡北陈王村安阳市金色阳光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种子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社经营的小麦种子比较混乱,包装袋内外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厂家,也不知道是什么品种,上面只写有基地专供、净含量25公斤、金色阳光种植合作社以及小麦种子繁材。经现场查处安阳市金色阳光种植专业合作社共有非法包装种子8700公斤。

  9月5日,商丘市柘城县陈青集中心工商所在该县陈青集镇周卫庄和谢庄村委会分别查处了销售的非法包装小麦种子众麦1号。据该所负责人吴云立介绍,他们是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销售红满天农业合作社销售的假种子。在现场共查处种子共127袋,其中25公斤5袋,其他是15公斤小包装。据调查,红满天农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

  9月6日,濮阳市南乐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和南乐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在该县查处了南乐县兴华合作社及濮阳市华兴种业有限公司包装生产的白色包装小麦繁育材料,以及非法包装的矮抗王子,济麦22,豫农035,和假包装周麦16等。据调查,濮阳市华兴种业有限公司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所生产包装的种子是非法的,南乐县兴华合作社也没有生产包装资格。

  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有关法律界及农业界人士。据他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实施的。根据该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安阳市金色阳光种植专业合作社、柘城县红太阳农业合作社和南乐县兴华合作社所销售的小麦种子及小麦繁育材料和没有审定的品种,都是不合法种子。

  记者渴望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做一些违法的事;要脚踏实地为成员服务好,愿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越做越好,越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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