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农业部联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2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5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省际联查行动的通知
 

农办种[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总结《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简称《办法》)实施效果,加大《办法》实施力度,严格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定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组织开展《办法》执行情况省际联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宣传法律法规

    宣讲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二)检查执行情况

    1. 检查审批档案文件。通过查阅发证机关审批档案文件,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许可条件重点检查注册资本、固定资产、设施产权(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人员资质证明等内容。

    2.实地检查发证企业。实地检查已发证企业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许可规定,重点对财务状况、固定资产、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复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种子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

    4. 检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检查各级发证机关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许可证发放数据是否准确,填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是否完整,审批证书是否采用网上打印系统,证书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

    总结各地实施《办法》的成效和做法,研究分析《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严格行政许可、推动网上审批提出政策建议。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方式

    本次省际联查工作采取先自查、后抽查方式,通过广泛自查、随机抽查、实地考察,上下联动,点面结合,查处违规问题,总结《办法》实施效果。

    1.广泛自查。各省自行组织检查本辖区内《办法》执行情况,重点围绕《办法》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对策建议等内容进行自查。

    2.统一抽查。农业部组织检查组选择10个省(区、市)抽查,以省为单位,省地县三级各抽查3~5个企业。抽查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方案、统一人员、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汇报交流。

    3.实地考察。原则上省地县每级选择2~3个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抽查范围

    抽查范围为河北、江苏、湖北、黑龙江(含农垦)、吉林、广东、云南、内蒙古、河南、新疆(含兵团)等10省(区)。

    (三)人员组成

    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有关省级种子管理局(站)的业务骨干共同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附件1)。检查组所在省种子管理局(站)选派1名熟悉行政审批的业务骨干协助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10月2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参加人员,下发文件通知;

    10月27日至11月4日,各省进行自查;

    11月5日至6日,农业部检查组动员培训;

    11月7日至11月14日,农业部检查组赴相关省区开展检查;

    11月15日,各检查组交流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办法》执行情况省际联查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选派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业务骨干参加,确保全面完成检查任务。

    (二)依法检查,加强整改。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大对过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撤销违法许可,并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依法查处违法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责任人员。要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清理力度,对不能按时报送生产经营信息的,或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求真务实,加强调研。各巡查组在认真开展检查的同时,要坚持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如何进一步推进《办法》实施,深入开展调研,加强个案分析,总结鲜活经验,提出有效措施,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地要认真总结《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新做法、新成效、新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统计表(附件2)。各省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格的电子版请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至种子管理局种业发长处。

    联系方式:种子管理局种业发展处  饶玉燕  厉建萌
 
    电话:010-59193238  59193236

    传真:010-59191620

    电子邮件:zzjzyfzc@agri.gov.cn

附件:

    1.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1:农办种〔2012〕29号.CEB

附件2: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doc

附件3:省(区、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统计表.doc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