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种子管理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的规定,对《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资格。审查当年获证的种子检验员不参加本次定期审查。
二、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培训考核的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培训考核是对检验员进行继续教育,促进检验知识更新以及考查检验员职业能力的重要形式。以国家及我市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对种子检验员进行检验知识更新培训,同时开展笔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通过定期审查。
三、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本人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申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受聘机构出具证明,申请延期审查。
四、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检验员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次定期审查时间定于2012年11月5日。具体安排如下:9:00—11:30,知识更新培训;13:30—16:30,审查考核。
六、审查地点:天津市农业技术广播学校五楼会议室。
附件:《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电 话:28450806,28450810(传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