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霸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22户瓜农状告北京某种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使涉案瓜农迅速获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郭某等22户农民系霸州市胜芳镇人,长年从事西瓜种植,一直使用被告北京某种子公司提供的西瓜种子,从未出现质量问题。2011年,原告等22户瓜农再次从北京某种子公司购入西瓜种子,种植了100多亩西瓜,但在西瓜成熟后发现品质不行,瓜瓤有“花心”,致使西瓜销售受到极大影响,给瓜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为此,瓜农们多次找被告索赔,均未果。于是,22户瓜农一纸诉状将北京某种子公司告上法庭。
霸州法院受理此案后,一方面积极组织人员做好瓜农的思想疏导工作,平息他们的激动情绪,另一方面及时赶赴北京,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并当场查封了被告的部分财产。为使瓜农们及时获得赔偿,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决定通过调解解决这场纠纷。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就调解进行协商。由于被告赔偿不积极,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不能达成协议。鉴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宣讲法律,讲明被告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又向被告讲清原、被告合作多年,顺利理赔是双方继续合作的前提,并且积极赔偿瓜农损失,本身就代表了公司形象,可以在无形中影响许多潜在客户的道理。最终,被告与原告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22户瓜农经济损失6万多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又督促被告及时将赔偿款给付原告。 邱无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