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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种子平原水土不服 法院追回赔偿款12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9  来源:大略财经  浏览次数:209
 

    102个蔬菜大棚农户种下未经适应性试验的黄瓜嫁接用砧木种子,培育出的砧木苗用于嫁接黄瓜后,却叶发黄、不长侧生根、根部腐烂死亡。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为菜农们追回120多万元的种子质量赔偿款。

    百余蔬菜种植户购买的种子减产

    2010年8月,平原县王杲铺镇的二十多个村庄102个蔬菜大棚种植农户,从该镇良种门市部购买了数量不同的“强生黄瓜砧木”种子,共计1328袋。培育出的砧木经过嫁接成为黄瓜苗定植到农田,菜农们都发现长出3至4片叶时,叶子开始发黄、不长侧生根,且根部枯萎、腐烂、逐渐死亡。

    发现这一情况后,菜农们纷纷拿着包装袋、购种发票等到镇良种门市部堵门投诉,一时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该门市部负责人宫某也曾多次电话联系批发给其种子的河北省固安县某菜子商行负责人刘某,以及该种子的培育生产单位辽宁省沈阳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但刘某和沈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始终不能给予满意答复。

    据调查了解,2010年八九月期间,刘某从沈阳以每袋10元价格购进“强生黄瓜砧木”种子4500袋,并将其中的1407袋以每袋12元卖给了宫某,而宫某则以每袋25元的价格卖给菜农。

    种子经销商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平原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委托我国农业部测试中心进行实地查看并检验,发现同样种植、相同地块栽培,以涉案种子的“强生”黄瓜砧木嫁接的黄瓜苗根系生长严重不良,而以其他砧木嫁接的黄瓜苗根系生长正常,遂在《田间现场鉴定专家报告》中认定“出现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

    经委托德州某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认定102个蔬菜大棚种植户因使用该黄瓜砧木种子造成的换苗费用和收益减少两项经济损失共计124万多元。据此,2011年8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宫某、刘某、沈阳某农业科技公司连带赔偿102户菜农经济损失及鉴定费共128.23万元。

    一审宣判后,沈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和刘某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试种”证据不足,120多万赔偿款解民忧

    在二审审理期间,办案法官曾再次向有关检验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得到答复中提示该砧木品种在适应性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沈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在上诉状中认可该砧木种子未曾在山东一带进行种植实验,但辩称应由销售种子的作为推广者负责在当地种植实验,认为该品种“自沈阳推广到了河北,又自河北推广到了山东,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品种推广的法律关系”。河北省的种子经销商刘某在上诉状中,辩称在给平原县的宫某发货批发该砧木种子时,曾在销售凭证上告知“先予试种”等相关事宜。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宫某亦不认可。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为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今年5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应认定涉案黄瓜砧木的种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宫某和上诉人沈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刘某三方应当对本案102户菜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由平原法院进行异地执行工作。据此,平原法院派出执行法官两赴河北、辽宁等地强制执行,最终将被执行人的120余万元赔偿款依法强制扣划到位,并于日前分发给了102个蔬菜大棚农户,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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