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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1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475
 

中国种子协会文件

中种协字[2012]8号

关于印发《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位会员:

    2012年10月24日,中国种子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在印发,请在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0月24日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中国种子行业信用等级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应当按时接受复查。

     第三条 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由协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复查结果由协会公告。

     第四条 复查内容为《中国种子行业信用企业等级复查表》(以下简称《复查表》)规定的内容。信用企业不按要求提交《复查表》的。视为放弃企业信用等级,将在年度复查公告时取消其信用称号和等级。三年内不受理重新申报。

     第五条 复查中企业财务指标分数(满分为200分),AAA级企业低于130分、AA级企业低于110分、A级企业低于100分的,第一年提出内部警告;连续两年低于上述分数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在部、省种子管理部门的抽查中,不予配合的企业(由负责抽查的种子管理部门证明),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种子质量不合格的(以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为准),对应该项分值大小,降低信用等级。

     第七条 因生产销售假种子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以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为准),取消其信用等级,三年内不受理重新申报。

     第八条 凡经行政主管部门查明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侵犯他人品种权的企业,取消其信用等级,三年内不受理重新申报。

     第九条 因企业不履行合同败诉的(以终审法院判决书为准),每赔款50-100万元即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信用企业  年度复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全国农技推广中心
 
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            2012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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