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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调解农业纠纷有了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7  来源:姑苏晚报  浏览次数:80
 

   本报讯(记者薛卿)在种子公司买了一批种子,种下去后一大部分都没发芽,农民认为是种子公司的种子不好,但种子公司认为所售的种子经过检验合格,是农民种植不当才使得种子没发芽……农业纠纷调解是否存在规范?为此,《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调解办法(试行)》近日制订完成。记者昨天从市农委获悉,此办法将于今年11月2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农业调解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原则,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处和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农业行政机关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并应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最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全市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于本月25日起实行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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