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浙江省农业厅(浙农科发[2012]24号文件)组织开展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专项抽检, 2012年10月26日,杭州市农业局科教处、杭州市种子总站积极配合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完成了本次专项抽检工作,分别对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良种引进公司的水稻种子进行了抽查,每公司随机抽取3批次种子样品,样品基数达13000kg,涉及的品种为:Y两优689、内5优8015、Ⅱ优7954、Ⅱ优845、协优46、钱优2号。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于2001年5月23日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次抽查在完成抽样工作的同时,对各经营单位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明确指出《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