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7B220410201200058 信息所属单位: 种子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行动的通知
文 号: 农办种〔2012〕35号 生成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 2012年11月29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种子市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内容
(一)生产经营情况核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生产销售的种子与档案是否相符。
(二)抽样及检测。扦取种子企业加工包装线上或仓库内待售的玉米、水稻和棉花商品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以及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
(三)抽查范围。玉米和水稻杂交种子抽查范围包括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市)。棉花种子抽查范围包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行动方式
此次行动采取省级自查和农业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省级自查。省级自查重点是历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抽不到样品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数量至少覆盖70%的省级以上发证企业,每家企业抽取2个以上样品。
(二)农业部督查。农业部组成5个督查组,赴河北、辽宁、河南、湖北、四川等省开展督查行动,抽查企业名单和品种、督查组人员组成由我部种子管理局另行通知。
三、扦样及检测安排
(一)分工安排
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扦样和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玉米和水稻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及检测结果汇总工作。
各省级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扦样以及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工作。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分别承担玉米和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
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棉花种子扦样,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以及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工作。
(二)样品寄送
各扦样机构将玉米纯度鉴定样品寄送山东省海南种子繁育工作站,将水稻纯度鉴定样品寄送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分取200克玉米真实性试验样品寄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分取100克水稻真实性试验样品寄送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
(三)检测要求
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样品采用我部征集的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四、时间要求
(一)各省自查安排
各省份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查和种子样品扦取工作。
(二)农业部督查安排
我部将于12月6日召开督查行动任务布置和培训会议,12月7日各督查组赴相关省份开展督查。各督查组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督查工作。
(三)结果报送时限
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应于2013年2月5日前、品种纯度鉴定结果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我部种子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行动是加强市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方案,选派业务骨干,强化培训指导,确保顺利完成行动任务。我部督查省份要积极支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规范抽查程序。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依法规范操作。要做好问询笔录,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严格保证每一个样品证据链可靠完整,并及时按样品逐个整理备查。对经销单位和生产商不在同一省份的,省际间要加强沟通协作,生产商所在省份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扦样单位完成样品确认工作。
(三)依法加强监管。对于本次行动中不能提供种子样品的企业,检验机构应实地查看加工仓储设施和生产经营档案,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并承诺种子入库时间,以便再次跟踪抽检。对于连续两次抽不到种子样品的企业,将予以通报。
(四)确保及时报送。本次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省份要倒排时间,严格遵守进度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签字确认后及时报送。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部种子管理局反映。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