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阜阳市个体户张某及某种业公司在未取得玉米品种“xx10号”的生产、包装和销售权情况下,擅自以该品种的品种权人——北京某种子科技开发公司的名义生产“xx10号”玉米种子,并进行销售。
今年8月,北京某种子科技开发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拥有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授予的玉米品种“xx10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在开庭审理判决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原告依法撤回对乙方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士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权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植物享有所有权,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同意生产销售均构成违法。作为经销种子的个体工商户,在购进种子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生产商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得到生产商的授权,保留必要购种发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杨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