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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假农药的三种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来源:中国农药网  浏览次数:191
 

  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①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以及劣质农药;②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假农药有三种情况: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指的是以别的物质冒充农药,产品中经检测根本不含有农药的有效成份。

  (2)以此种冒充他种农药。指的是产品中的农药成份与标签标示的完全不同。

  (3)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指的是产品中的农药成分与标签标示的不完全相同。

  劣质农药也有三种情况: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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