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公告第1877号公布了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笔者发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中心选育“郑麦7698”,在国家审定及河南省审定公告的品种资料中,品种特征特性大相径庭,令人大跌眼镜。国家审定的“郑麦7698” 为半冬性品种,成熟期比对照周麦18晚0.3天,幼苗半葡匐,抗倒性中等。而河南省审定的“郑麦7698” 属弱春性,生育期与对照偃展4110熟期相同,幼苗半直立,抗倒伏能力强。同时,在国审“郑麦7698”的抗病性描述中有这样一句话:“慢条锈病,高感叶锈病、白粉病、纹枯病和赤霉病。”,让笔者很难理解其中之意。
两种审定资料内容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
这样的错误可以没有,这个玩笑开得确实有点大。
谁的眼花了?
当今社会浮躁之风盛行,眼花的人甚多,这种现象只不过是农业科技界一个微观例证。
农作物品种审定要经过申请、试验、评审、公告等诸多程序,在一道道关卡中要经过多人的审核,为什么就没有发现这种错误呢?虽然要求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是有人眼花了,而且眼花的人不在少数。
品种审定潜规则?
目前,国审通过一个品种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企业为审定品种挖空心思,跑点、送红包花样繁多,有关工作人员不行被糖衣炮弹击中,置农民利益不顾,实在让人担忧。
佟屏亚说,品种审定潜规则威胁到了粮食安全和农民生存。愈来愈多的种子事故需要引起顶层关注和全社会给力。农民是一个缺乏组织、难以表达意见的弱势群体。关注就有力量!多给农民一些希望,就多一些盼头。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