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 是提高种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落实国务院(2011)8号文件,提高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当前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种子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合作。很多企业也是这么做到。为了推进科企合作,2012年6月开展了科企合作调研,重点调研了45个种子企业。
目前科企合作的主要模式
目前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的形式很多,有些企业同时和不同科研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现介绍有代表的五种。
1.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内部股份合作
辽宁丹玉种业、北京京研益农、江苏明天种业等企业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这种模式没有脱离科研单位办公司的构架,只是内部进行了股份改造或明确了利益关系。
辽宁丹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玉种业”)与丹东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丹农科”)是科企合作单位。丹玉种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丹农科持公司500万元股份,是第一大股东。丹农科所选育品种除少部分独家或多家转让给其他种子企业,大部分由丹玉种业开发,并从经营利润中按比例提取科研发展基金,支持玉米科研事业的发展,建立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丹农科技术人员实行重奖。
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京研”,企业性质)和国家蔬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即原北京蔬菜研究所(以下简称“蔬研中心”),双方自2005年起定期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京研研发人员与蔬研中心的研究人员共同合作建立研发团队,双方的研发人员共同参与。合作成果由京研与蔬研中心共同所有。通常成果的所有权,如专利权属于蔬研中心;成果的支配权,如独家代理权归京研所有。但京研内部没有实行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积极性。
江苏明天种业是省农科院原来的种子公司引进民间企业股东组建的种业公司。他们利用农科院的人才优势组建了研究院,聘请一线科研骨干兼职研究院领导和研究员。企业提供研究资金,通过协议可以无偿使用农科院的有关仪器设备;对研究人员育出的品种实行提成奖励。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缺点是科研单位和企业有的产权不易搞清;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比较弱。改革的方向是明晰产权,实行真正的股份制;企业组建自己的研发团队,如果现有科技人员愿意真正进入企业,当地政府应给予优惠条件。由进入企业的科研人员尽快带出企业的研发队伍。
2 .科研单位对自办企业的融资改造
湖南洞庭高科、广东金稻种业、吉林吉农高新、四川西科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这是对原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造,
湖南岳阳农科所(以下简称“岳农科”)将自身拥有的优质资源以入股方式投入到湖南洞庭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高科”),由其独家开发经营。洞庭高科向岳农科提供了必要的科研场地和后勤服务,保障科研试验的有序进行。本着优先满足洞庭高科用人需求的原则,先后有多名农业科研、管理与技术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人员在洞庭高科任职。洞庭高科也为岳农科提供了宝贵的人才储备,一些随着企业发展成长起来的人员根据自身发展要求回到岳农科继续发挥着骨干作用。同时,岳农科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员工激励机制,通过提高科研人员待遇、配发股权奖励突出贡献人员等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增强了员工积极性,保证了科研成果的不断产生。
金稻种业的股权结构由五部分构成:自然人持股2.99%,中化集团持股34.08%,广东水稻研究所(广稻所)工会持股29.07%,广稻所持股26.04%,广东省农科集团持股7.81%。广稻所选育的新品种优先转让给金稻种业独占开发,品种权益费按绩效分成支付,科研人员按贡献大小取得开发酬金。金稻种业坚持每年从创收利润中拿出15%反哺育种单位,保证育种者得到与新品种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相称的回报。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农高新”)与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吉省院”)签署的《科企合作协议》规定:双方的研发机构联合进行玉米种子的研发工作,研发成果全部归企业所有;研发机构的人事权归企业管理。吉省院与吉农高新的合作关系是股东和控股企业的关系,双方资产清晰、管理权限明确、知识产权分配清晰。在合作中实行了“五明确”:一是明确企业与吉省院玉米研究所(以下简称“玉米所”)的关系。原玉米所进入企业的人员,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仍由企业承担。吉省院为其保留事业身份,到退休年龄回省院退休。吉农高新作为合作的主体和费用支付方,对玉米所行使管理权。二是明确企业与吉省院的权限。企业对玉米所行使的管理权:决定玉米育种方向及科研资源配置;决定课题组设立、撤并及人员变动;决定人员工资、奖金各福利待遇。吉省院对玉米所管理的主要内容:在编职工的档案工资变动;以院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党群工作等。吉省院提供行业指导,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的实验用地和省院各异地实验站。三是明确经费来源。进入企业的原玉米所职工工资及业务、公务经费均由企业支付,吉省院只支付玉米所在编职工的国家下拨的个人福利部分(阳光工资、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合作双方可以双方名义或以吉省院名义单独申报项目,如以省院名义所报项目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入省院资产账,吉农高新可以使用。四是明确股权和激励政策,规定玉米所的育种专家持有企业股份,享有股东权益;研发人员享受企业年终奖和品种销售提成、转让提成、项目提成等激励政策。五是明确品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双方合作或单独一方培育出的品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吉农高新所有。吉省院不再与除吉农高新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品种商业化开发合作。
四川西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种业”)前身为西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南科大”)种子生产经营部。后更名为四川西科种业有限公司并经多次增资扩股,现已变更为“四川西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59.2万元。西南科大现以绵阳西南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平台对西科种业进行投资和参与管理,是西科种业的发起人及唯一的国有股东,持有公司4.516%的股份。西科种业与西南科大共同组建西南科技大学杂交水稻科研协助组,开展杂交水稻新品种选育、良繁以及示范推广,协作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研成果,西南科大学享有所有权,并授权西科种业生产经营的水稻新品种共计15个,西科种业负责制定方案并实施新品种良繁、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及转化。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增强了企业实力;科研单位部分人员在企业兼职搞科研,实现了企业研发的平稳过渡。缺点是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还有待发展。改革的方向是企业抓紧组建自己的研发团队,利用现有科研团队,尽快把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壮大起来。
3 .科研单位部分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
新疆塔里木河种业、重庆中一种业、黑龙江龙科种业、河南秋乐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是目前科企合作中一种比较好的模式。
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科所(以下简称“农科所”),是法人单位间的全面合作。农科所的23名科研人员以科技服务的模式进入塔河种业,身份不变,按公司的发展对科技服务人员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共享。塔河种业每年支付给农科所一定的科研费。科研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研发开支由塔河种业支付。
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种业”)与重庆市农科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实施战略合作。中一种业引进部分科技人员到公司,这些人员通过协议停薪留职等形式,由公司聘用,农科院只是保留其身份,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公司管理执行。目前为农科院已有20余人被聘用到中一种业工作,占公司总人数20%左右。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2011年12月将省农科院的9家分院(研究所)与黑龙江省龙科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科种业”)共同组建龙科种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下分设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和小麦各创新分中心,创新分中心下设专业育种研究所。进入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由省农科院提供优惠政策,科研人员在原单位的课题、项目、科研人员身份等给予保留,待时机成熟后,科研人员逐步过渡到龙科种业中。创新中心选育的新品种所属权归龙科种业,龙科种业统一市场开发,产生效益后反哺研究所(分院),提升与促进其公益性、基础性研究能力。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乐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深度合作,将该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整体、小麦中心育种部分(丰优育种室)并入秋乐公司,开展商业化育种。对于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按“双轨制”对待,即仅保留其事业编制,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福利及奖金由公司按企业薪酬体系发放。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公司,开发收益按比例分配。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利用了现有科研资源,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发展中一定要加快发展自己的研发队伍。这样,等到现有科研人员退休时,自己的研发团队也壮大起来了。
4 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成果分享
黑龙江垦丰种业、江苏省大华种业、山东金海种业、河北国欣总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这是由原来企业购买科研单位品种演变而来的合作方式。
黑龙江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东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乙方”),约定从2011年8月至2016年12月,就玉米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建设项目进行合作。甲方为乙方支付指导及育种费用150万元,向乙方开放品种鉴定测试网络,负责乙方组配优良杂交组合的异地鉴定工作,免费提供乙方南繁基地及相关费用,双方共享分子育种研发中心。甲方开发乙方单独育成并审定的玉米品种后,一次支付人民币150万元;销售后每公斤种子为乙方提成0.4元。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优良玉米自交系育成并审定的品种,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万元;销售后每公斤种子为乙方提成0.2元。乙方与甲方育种家共同负责甲方育种顶层设计,协助甲方收集、整理和鉴定玉米种质资源,开展种质资源创新研究,为甲方每年培训育种技术人员1-2名,每年育种关键环节主要育种家到甲方试验地进行现场指导3-5次。乙方育成的玉米新品种优先由甲方开发或根据合作企业的需要委托育种技术研发,合作开展育种技术和材料创新研究,联合开展玉米育种新技术、新领域研究与示范推广,推动甲方的现代育种技术水平提升;双方合作筛选和选育中代材料。稳定材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乙方有偿向甲方转让。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种业”)与扬州大学合作,由大华种业提供育种场地、辅助育种技术人员、研发经费和配套设施等,双方共同研究制定育种方案,进行品种研发和人才培养。育成的品种,可以一方独家申报或联合申报审定,但生产经营权必须由大华种业独占许可,其许可费用经市场评估,由双方根据各自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分享。合作双方在公司建立“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生工作站”,共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并将育种基地作为研究生的应用研究基地,大华种业给在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发放生活补贴,并优先聘用愿意在此就业的毕业生。
山东金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种业”)与青岛农业大学达成科技特派员合作协议。青岛农大定期安排有关专家教授听取金海种业提出的农业研发问题,并承担问题的研究工作,由此形成各级申报课题或自选课题做为科研储备;优先向金海种业转让已获得的有关农业科技成果;向金海种业提供专家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输送优秀毕业生实习或工作。双方联合申报、承担的市级以上研发课题或本区域及产业领域内的自选课题,取得研究成果后,金海种业分享知识及技术成果的权益。金海种业对已通过双方确定的自选课题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河北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以下简称“国欣总会”)通过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所研制的双价抗虫基因导入优良品系,系统选育及杂交选育品种12个。这些品种权属由双方共同所有,品种由国欣总会独家开发推广,国欣总会向中国农科院生物所按种子销售量支付一定的基因使用费,一般每个品种每年最低支付20万元。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双方风险都不大;缺点是双方合作关系不一定是唯一的,所以难持久。如果在合作中企业不注意自己人才的培养,就永远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
5 企业委托定向研发
安徽荃银高科、江西天涯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这也是由单纯购买品种的形式发展而来的。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2010年分别出资100万元,委托安徽省农科院作物所、石家庄农林科学研究院对“小麦新品种选育”进行研究;2011年又出资280万元委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对“五山丝苗”进行开发。通过委托研发形式选育出的品种通过审定后,由荃银高科进行开发。
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先后和中国水稻所、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江西农大、湖南亚华种业科学院等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育种合作关系。在与上述单位的合作协议中,规定了成本承担和利益分配条款。其中一类是由企业委托科研单位进行的品种栽培技术研究,由企业全部承担费用。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企业根据自己发展需要,委托某一有特别优势的科研单位搞定向研发,特别是育种材料的研制,是一种借助外力的好形式。其缺点是委托合同的标的不好确定,所以很难“双赢”。
科企合作中的问题
1 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难形成。目前科企合作主要是战略式、合约式和购买式,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很难形成。一是多数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重,希望快出成果,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二是一个科研单位同时和几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处理关系上出现裂痕,致使和某一企业不欢而散;三是科研单位内部不和,致使合作中断。
2 合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比较难。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具体分享比例可按照合同约定。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因为是不是独家育成的品种在政府部门对企业评价时差别很大;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享有部分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要升职称。这就造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反复扯皮。这也是有的企业私下和部分科研人员“搞地下交易”的原因。
3 科研单位和人员对进入企业仍有顾虑。有些省已明确政策,科研人员进入企业保留身份,退休时回原单位。但不少科研人员仍有顾虑,原因是事业单位马上要分类改革,怕因为自己现在企业而被列入开发类。科研单位的领导也担心事业单位分类时,把这些现在企业的人员编制给减掉。
4 研发人员不稳定影响科企合作。科企合作中不少是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一个研究室签订合作协议,有的单位在合作期间研究室人员调整,致使合作受到较大影响;也有的是企业的研发人员跳槽走了,把合作的信息也带走了。特别是企业研发人员跳槽无规则,也有的企业专门挖同行的研发骨干。这些对科企合作造成很大影响。
5 中小企业难寻找合作对象。不少中小企业,不可能成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科企合作将是他们必须长期坚持的策略。但由于这些企业信息不畅,对科研单位了解不多,所以很难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科研单位对这些企业了解更少,所以有些成果也难交流出去。
有关建议
1 在过渡期适当放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品种要求。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真正形成估计要10年以上时间。这期间,包括不少骨干企业在内,主要靠科企合作培育新品种。为鼓励科企合作,缓解合作中知识产权的障碍,建议在近5年内,一家企业和一个科研单位合作育成的品种,当作企业独家育成的品种看待。这样,也可以避免有的企业为申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而盲目控股虽有品种但并不是很好的兼并对象。
2 建立种质资源和品种交易平台。为推进科研单位取得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和新品种(包括组合)尽快与种子企业对接,建议种子管理局建立科企种质资源信息交易平台。做到公平交易、透明公开。逐步做到所有非企业育成品种都公开交易,杜绝科研单位办企业“左手要钱育种,右手经营赚钱”。我国种质资源集中在国家指定的资源库中,优良的育种材料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也集中在国家资源库中,建议向企业开放,发挥资源的更大价值。有关部门可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约束企业以保证种植资源的安全。
3 对地市级农科院所应重新定位。我国有400多家地市级农科院所,除部分省把地市级所作为省农科院的下属单位外,多数归地市管理。这些院所多数都有自己的种子公司,在管理上也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多数人都搞育种,基础研究很少。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把他们划入企业,都不愿去;真正让他们搞基础研究又不行,也没必要。建议有关部们对地市级农科院所重新定位,把科研人员并入企业,退休时按事业人员办理,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4 建立企业科研人员跳槽的约束机制。企业人员跳槽是正常现象。但有些企业科研人员跳槽后,不讲职业道德,带走了原企业科研资料或育种材料,使原企业蒙受很大损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约束机制,对恶意挖撬同行科研骨干的行为进行制止。
5 提高科企合作的层次和紧密度。目前,组建研发联盟是科企合作一种重要形式。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种业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行业协会应“当红娘”,在自愿的前提下,有目的地选择若干重点作物和关键技术领域进行试点,以种业骨干企业为龙头,联合科研实力雄厚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研发联盟,国家有关财政项目给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