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等6个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为合格种子检验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准许在批准的种子检验项目范围内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 农业部批准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第七批).doc
农业部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