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种植发[2013]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重大事故案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提高种子质量事故案件应急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重大事故案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重大事故案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我区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依法处置、有效控制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危害,及时恢复农业生产,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出现恶性事件,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对农业生产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1.4 工作原则
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农牧业厅成立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是全区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全区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1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
Ⅱ级以上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后,启动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2.1.1 总指挥:由农牧业厅厅长担任。
2.1.2 副总指挥:由农牧业厅分管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2.1.4 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农牧业厅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人。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2.2.1 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
主任:由分管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副主任:由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站长、厅种植业处处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2.2.2 职责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查督促盟市、旗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向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各盟市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系人和联络员,联系人由主管负责人担任。
2.2.3 农牧业厅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74号。
2.2.4 受理举报电话:0471-6963964
传真:0471—6964743
邮编:010010
2.3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工作专家组
2.3.1农牧业厅建立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专家库: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专家组。
2.3.2专家组职责:为预防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技术支持机构
由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组成。
2.5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移交制度
严格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要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3 事故案件分级
按照事故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分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Ⅰ级)、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Ⅱ级)、较大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Ⅲ级)、一般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Ⅳ级)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作物质量安全事故:
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自治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1.2发生跨省(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事故案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2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3.2.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盟市级行政区域的;
3.2.2事故危害面积2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100万公斤以上;
3.2.3 超出事发地盟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2.4 自治区农牧业厅认定的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3.3 较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3.3.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盟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给农业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严重危害的;
3.3.2 事故危害面积1万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10万公斤以上;
3.3.3超出事发地旗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3.4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3.4一般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3.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旗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农业生产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严重危害的;
3.4.2 事故危害面积0.5万亩以上或同一个嘎查村100亩以上,或涉及假、劣种子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
3.4.3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4.4 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
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农牧业厅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作物种子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区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状况,搜集、汇总自治区内外、国内外各方面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信息,开展分析、评估和预测,为确保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监管方案。
4.2 预警
农牧业厅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检测机构为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4.3.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作物种子经销商。
4.3.1.2 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4.3.1.3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发现)单位。
4.3.1.4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1.5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4.3.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 报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发生情况。
4.3.2.1 发现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2 发现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时,盟市、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3.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时,农牧业厅应当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通报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4.3.3 报告时限要求
4.3.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2 较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4.3.3.3 一般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3.4.4 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3.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和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 较大和一般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决定。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2.1当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5.2.2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3 指挥协调
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生产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6.2.1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6.2.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6.2.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2.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2.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专项通讯、信息报告系统,由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对外信息由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 人员保障
各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4 技术保障
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时,受农牧业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8 宣传与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之掌握与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相关的基本常识,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及时接报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相关电话,建立公众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互动机制。
8.2 从业人员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工作的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9 附则
9.1本预案中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9.2 本预案中的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是指:种子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因种子质量原因对社会秩序、农业生产及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危害;
9.3 农牧业厅重大农作物种子事故案件应急日常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负责。
联系电话:0471-6965372 6963964
9.4 本预案在施行中,应及时修订。
9.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