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焦点问题释疑
《农财宝典》记者李晓芬 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种子双交会配套的“种业形势报告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业发展处处长马志强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对焦点问题释疑如下:
问一:哪些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须办理生产许可证?
答: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行为都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专门从事对境外生产种子、生产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可不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问二:何为专职种子检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
答:种子检验人员,是指符合《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人员。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 省级制定了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应依其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和办法的省,企业相关人员要有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要全职、要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不能兼职或挂职,要求签订3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问三:为什么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在申办相应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时(第八条第二款),可以免于提交第七条第二、三项(除生产)规定的材料?
答:申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条件,在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种子检验设施设备、仓储设施、干燥设施等方面,(申请经营许可证条件)基本等同于或高于申办相应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已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说明该企业也具备了申办相应作物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8条主要指以种子生产为主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免于提交相关材料,可简化许可手续,为申办企业提供方便,降低申办许可的成本。有利于推进种子生产与经营一体化的进程。
问四:种子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办法》对申办各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都作了详细要求。
需要说明:一是检验室须是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检验设备须有购置单位为申办企业的购买发票;二是相关设备都必须能够正常使用,其中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要有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三是《办法》规定的只是基本条件,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还应当有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问五:种子经营许可对加工设施设备要求有哪些?
答:《办法》对申办各类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加工设施设备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需要说明:一是种子加工厂房须是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加工设备须有购置单位为申办企业的购买发票;二是相关设备都必须能够正常使用,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要有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三是成套加工设备要能够在种子加工中应用,对于只有设备而不用(或不能用)的,在审查新办证或者期满换证时将不予考虑。
问六:农业部发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条件与之前的办法有哪些不同?
答:品种认定:以企业名义,指路品种审定证书或品种保护授权证书中, 只有申报企业会作为品种选育和申请单位。
共有品种:证书上除申请单位外, 还有其他单位,不论位次,都不认定为“以企业名义”;产学研结合品种:指经营上的合作,是一种市场行为,包括委托育种,经营不存在问题,但育种创新能力游离在企业之外,所以不符合“育繁推一体化”规定。而且作物间不能交叉:分作物达到条件。
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大企业兼并小企业或几个小企业合并,申请农业部发证,原企业的品种、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可在原企业注销后认同为重组后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品种、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品种、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可认同为母公司品种、设施,但相关品种及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办证条件不得同时在子公司申请许可证时重复使用。
问七:种子经营许可证标识经营作物范围与原办法很多不同?
答:原《办法》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填写的是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新《办法》第20条第2款要求细化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要具体到作物名称,如杂交水稻、常规水稻、杂交玉米、小麦、转基因棉花等。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大宗作物,如谷子、向日葵等,也可以具体到作物。
问八:怎样区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和种子销售区域?
答: 《种子法》对此已经有要求,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 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在有效区域内书面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或者将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或有效区域外其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销售。但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都必须在该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
问九: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经销商的管理有哪些?
答:为加强对种子经销商的管理, 新《办法》第2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都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受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经营档案至少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问十:什么叫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后监管?
答:为加强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新《办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对生产经营信息实行报告制度。
种子生产在种子播种后30天内,核实生产种子的品种、面积后,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信息报告表》;种子经营企业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的品种、数量、经营额及库存等信息核实后,填写《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信息报告表》;然后在农业部种子局许可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上上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权限对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问十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中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可以共用吗?
答:为切实提高种子市场准入门槛,新《办法》在提高注册资本标准的同时,对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两项要求是相对独立的,即注册资本可以包括固定资产,也可以不包含固定资产。
问十二: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样过渡?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了新旧《办法》的平稳过渡,在新《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的,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到期后按修订的《办法》申请许可。
在新《办法》施行后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严格按新《办法》得规定执行。为了处理好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种子企业的过渡,新《办法》自动延展了有效期。
问十三:委托制种如何申办生产许可证?
答:原《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提出申办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为了促进种子生产与经营一体化,进一步明确企业对制种的责任,确保种子质量,新《办法》已删除了该规定, 凡企业委托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其他被委托企业) 制种的,均由委托企业提出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
问十四:经营许可证编号种经营类型可否一证多类型?
答:根据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门槛由高低依次是A、B(E)、C、D。
达到上一级门槛要求的应自然符合下一级门槛要求,申请者只需按最高门槛标准申报材料,审核、审批时也以最高门槛标准为符合与否的依据。经营最高门槛以下的,只需填写申请表,可在经营类型上加注,但应从事该类作物的经营。
在许可后不经营的(在报告制度中没有经营信息的),应注销相应作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