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报料:
“石西瓜”特大冤案背后老人的血泪控诉
(以下所言均有证据支持,如有需要可以提供)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为了维护党在百姓心中的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我现在决定将造成“石头西瓜”特大冤案的内幕向伸张正义的人们公开!
血泪控诉
我是一位 75 岁的老人,本该享受幸福的晚年。 2004 年 5 月我儿子因鉴定种子质量回来途中发生车祸去世;可怜他为了“益群”品牌,为了种子质量,英年早逝。老伴因此脑出血全身瘫痪至今……
可是,祸不单行,我大女儿王义凤常年在家照顾重病在床的父亲,却蒙冤被关入大牢,以至一头乌发变为白发,且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大女婿吴淝滨现蒙冤被重判九年关在大牢,他有严重的癫痫,是残疾人, 2012 年 5 月在连云港看守所感染重病差点死去……
我小女儿夫妇在姐姐、姐夫同时蒙冤入狱的情况下,被迫放弃家庭和工作上所有事务,长住连云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四处奔波,甚至一度生活陷入窘迫的境地(由于伸冤我们已家徒四壁,大女儿也无家可归)……;万般无赖我不得不放下全身严重萎缩,甚至连吃饭都需用机械磨碎,再用针管鼻饲慢慢喂下的病危老伴,步履维艰、走投无路,甚至不顾耄耋之年向公安机关下跪,恳求他们如实调查事实真相,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准确界定责任,抓住真正的罪犯,并根据《种子法》规定对“益群一号”种子质量进行鉴定。
事情经过
我老伴在 1990 年 创立了具有出口资质的合肥益群种子企业至今已二十多年。公司一直秉承信誉,以质量为生命,公司生产的几十个西瓜品种销往国内外很多国家和地区,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我老伴在种子界有很高的声誉,公司是安徽省种子协会理事单位和合肥市种子商会副会长单位。多次被省、市农委、工商局、消协、种子管理部门评为《诚信种子企业》、《信誉好企业》、《光彩之星》、《种子经营放心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受到农民朋友的普遍赞誉。吴淝滨接任公司董事长后更加继承发扬,在合肥市 200 多家种子企业中被评选为合肥种子商会常务副会长,其本人有良好的口碑,在 行业起到了表率的作用。公司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优良的信誉,为合肥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2010 年 11 月南京 林发种子公司(以下称林发公司)从合肥益群种子公司(以下称益群公司)购买了“益群一号”散装西瓜种后上了自己的包装卖给连云港苏垦农友育苗公司(以下称苏垦农友),苏垦农友又将种子育苗后卖给了农户,后来出现了“石头西瓜”,2011 年 6 月江苏媒体做了大量的报道。种子在 2011 年 3 月育苗场就发现不对了,但直至长出石头西瓜 并经媒体大量报道后合肥种子管理部门(此前从未收到过对益群公司产品质量的任何投诉)才知道此事并进行调查,吴淝滨也才知道买出的“益群一号”散籽受到了牵连(到目前为止公司仍然没有一家客户来反映任何一样品种有任何质量问题)。吴淝滨立即放下基地工作(当时公司有近百亩基地,正值西瓜坐果后期,一旦放弃将会造成巨大损失),积极配合调查,并多次要求对公司卖出并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种子进行质量鉴定以弄清造成石头西瓜的种子是否就是“益群一号”,同时要求保护现场以便实地勘察。
吴淝滨现被关押在连云港看守所,自 2011 年 6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0 日,此案从连云港市检察院下发至灌南县检查院,灌南县法院不收。市检察院又将此案指定至连云区检查院,其间经过多次退查和延期甚至超期,并多次开庭。在庭审期间,检察机关与被告辩护律师经多次举证和争辩,结果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方有罪,实可当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而且从被告到律师甚至看守所,从法院至检察院甚至公安自己也认为此案疑点很多,被告是冤枉的,是代人受过!然而不知迫于何种压力,在开庭四个月后仍然强行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南京林发公司于汝林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将“益群一号”冒充“早佳8424”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存在,是销售假种子的始作俑者。
1.连云港市检查院在附条件批捕吴淝滨王义凤{连检侦监批捕(2011)第18、19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上要求:“加大对涉案人员于汝林的侦查力度,查清其相关行为,准确界定其在本案中的身份,于汝林从2010年7月以来,多次从合肥益群公司购买罐装的‘益群一号’进行销售,而到第三次(2011年11月)改为以‘早佳8424’的品名对‘益群一号’散子进行包装销售,其主观故意存在重大犯罪嫌疑。”
2.现有证据充分证明于汝林对江苏农户只认“8424”,不认“益群一号”是十分清楚的,而早在2010年10月前就有意将益群公司的“益群一号”冒充“早佳8424”,有主观意识的存在。于汝林明知是“益群一号”散籽而购买,然后出于再销售牟利的目的,故意改变种子的名称,并自己设计、多次印制了“linfa早佳8424”(“linfa”为“林发”的拼音)且大大超出所查5000条的包装。有多次使用其从不同地区购买散子上假包装的重大嫌疑,是将“益群一号”冒充“早佳8424”西瓜种子销售之人。其实施了利用此包装袋销售或串种、混种进行牟利的行为,以致造成了如此重大的损失。
3.连云区法院在2012年12月20日下判决书前也下文要求立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于汝林,但不知何因此人却一直逍遥法外……
4.林发公司成立才一年,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三个股东中除于汝林外,另二人均在苏垦农友担任重要职务。判决书上提到的多位证人即是南京林发股东,又是苏垦农友的副总和技术员,同时一个重要证人还是于汝林的岳父,其他证人也均是于汝林的朋友或苏垦农友的员工。且就其证言上也可看出很多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其证人的可信度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说假的例子有很多很多……比如:
1)高守浩和周木银在证言上一致指证王义凤在2010年10月合肥种子会上和于汝林在谈“早佳8424”,王义凤拿出一罐“益群一号”给于汝林看说这就是“早佳8424”。而早在此之前于汝林已多次购买“益群一号”并去益群公司基地察看,其合谋假证岂不昭然若揭?
2 ) 2011 年 3 月份苏垦农场就发现种子有问题了,并且叫南京于汝林和高守浩去了现场,充分说明于汝林早在 3 月份已知道种子有问题了,可为什么于汝林在 4 月底去益群公司退货时还不告知种子有问题,而且还在署名“益群一号”、计量单位为散籽的益群公司退货单上签名,为什么不要求开“早佳 8424 ”的票据?是不能?不敢?还是根本没有这回事?
3)于汝林说“西瓜出现问题后,曾和华忠一起专程到益群公司要说法,王义凤答复安排人去连云港,至今也没派人”(见判决书上于汝林证词),作为一个长期与“种子”打交道在种子方面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见于汝林 2011 年 6 月 7 日询问笔录,卷 2 , P213 ) 而在供种单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之时且供种单位不闻不问的情况下却不向供种单位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这正常吗?而华忠为何避而不谈?有问题要投诉是连农民都知道的基本道理啊!
二.苏垦农友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证照不齐,管理混乱,对瓜农造成的重大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造成瓜农损失的种子,并不是益群公司直接卖给瓜农的,而是由林发公司将种子冠以“ linfa ”早佳( 8424 )的名称销售给苏垦农友,再由苏垦农友育苗后给瓜农种植。同期育苗的除“ linfa 早佳( 8424 )”,还有天山“早佳 8424 ”、好利得“早佳 8424 ”、绿丰 8424 等多个厂家不同品牌的“早佳 8424 ”,而在后期的赔付中,这些厂家的种子也都出现在名单中 .
2.在育苗期间大棚失火二次,前后育苗的种子相互串换,甚至连国家明文规定必须保存的被育苗种子包装袋和育苗记录等档案等都没能有效保留。是天灾人祸?还是别有用心?
3.在赔付过程中《汇总表》连赔付亩数和农户也严重混乱,前后矛盾,不合常理,实在不能让人信服。同时赔付标准也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 又比如:
1 ) 起诉书认定本案瓜农可得利益损失计人民币697.1 万元,而苏垦农友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苏垦农友对瓜农 损失赔偿总额是246.57658 万元。这么大的差别如何解释?
2 )于汝林在 2011 年 6 月回答记者调查时说(此视频已公证):林发公司实销种子 1898 袋,销售给苏垦农友的种子是 695 袋,每袋 50 克,那么最多能种 600 亩多一点,而判决书上的赔付面积是 1228.2 亩,这样多的“问题西瓜”又从何而来?
3 )同时采访中他还承认只有连云港的种子有问题,其它地区没有反映。其当时 回答记者提问与之后公安介入调查的笔录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是他一开始就在说假话?还是后来在说假话?还是与人密谋后集体造假?
三.法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是区分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证据。未经检验,就不能武断牵强地判定“益群一号”就是唯一因果关系的损失造成者,其不合法律,不合逻辑。
连云港市检查院在附条件批捕吴淝滨王义凤(连检侦监批捕( 2011 )第 18 、 19 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上说:“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规定,本罪系结果犯罪,即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只有造成生产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本案‘益群一号’瓜种从合肥益群到南京林发再到苏垦农友,最后经育苗交由瓜农种植,直到做果成熟,中间经过了多家单位和多个环节,有无受到气候、土壤、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缺少权威鉴定,即该假冒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认定。”其要求办案单位:“对‘益群一号’瓜种质量及问题西瓜成因进行权威鉴定”。
如果一定要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是“益群一号”,那么就应该查清出现的问题和“石头西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本案却至今没有这样的鉴定结论。这种多因一果,与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一因一果明显相悖。
1.刑法第 147 条规定的假种子罪后面还有一条件,即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是假种子也不能刑事处罚。有关人员又是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
2.在调查取证期间,我们曾口头和书面多次向公安、检察部门强烈要求按《种子法》规定对种子进行田间种植鉴定(三个月可出鉴定结果),然而他们一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甚至将最重要的可做质量鉴定的唯一证据(袋装种子)也在一审中被公安回答灭失,以至造成至今未能有科学权威鉴定作为支撑,是不懂?不愿?不敢?还是掩耳盗铃?不得而知!
维权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立即无条件释放病人吴淝滨!宣布益群公司吴淝滨王义凤无罪!
2.立即抓捕有充分证据证明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于汝林并追究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事实证明发生“石头西瓜”事故和“益群一号”没有直接关系,应当查明苏垦农友在此案中的重大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天理难容
时至今日我终于明白了南京林发公司于汝林所说“在江苏没有我于汝林摆不平的事!”和有关办案人员说:“我不抓他,但会让他倾家荡产!”的话的真正含义和份量!!!其震慑力实在太强悍了!!!公平、公理、公正何在???法大?权大?还是钱大?
这样多的疑点有关部门不去调查了解,却转移视线、避重就轻。不能秉公执法,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一错再错、徇私舞弊。实乃人神共愤!伤天害理!难咎其责!!!
我相信党!相信人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践踏法律的尊严!!!相信总有一天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相信真正的坏人一定会绳之以法!!!
连云法官真荒唐,无罪重判为那桩?世上那有石瓜种,不良育苗是真相。
石头城中有奸商,事故出在连云港,却抓外省替罪羊,地方庇护不欣赏。
合肥一位欲哭无泪、叩求伸张正义人士帮助的老人 金运培
联系电话:13515516911
2013年元月6日于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