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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展201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8  来源:贵州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19
 

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3】41号)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按照《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春季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范围及检验项目   

   抽查对象为市场上销售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
  
   抽查范围为遵义市、黔南州、安顺市、毕节市、贵阳市、黔西南州的种子零销商。列入监督抽查范围的地区,每个市(州)抽查不少于10个种子零销商,每个种子销售点抽查不少于2个样品。    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及真实性。

  在2012年定期监督检验和冬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中已经抽查到的企业,在本次任务中不再抽查。未列入本次抽查范围的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好本辖区内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此次监督抽查由贵州省种子管理站(贵州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统一安排,并协调被抽查市(州)种子管理站具体实施。

  (一)扦样: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抽查贵阳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的扦样,属地种子管理站配合;遵义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遵义市扦样;毕节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抽查毕节市的扦样;黔南州种子管理站负责黔南州的扦样。扦样工作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

  扦样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GB/T 3543.2-1995)的技术要求进行,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少于两名,且至少有一名持证扦样员。扦样人员须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次监督抽查性质、范围及采用的技术规范等,同时向企业递交种子监督抽查通知书并予以确认。

  每一种子批共扦取两份样品,一份送验样品,一份备份样品。扦样数量应当满足种子检测以及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送验样品数量不得少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重量,玉米送验样品重量2000克、备份样品1000克水稻,送验样品1000克、备份样品500克;准确、全面填写扦样单上的各项信息,由扦样人员在扦样单上签字,并由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扦样单一式二份,一份扦样单位留存,一份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送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的封缄和标识工作,被检经营者负责人和扦样人员应分别在送验样品、备份样品的封签上签字、盖章确认,备份样品留存承检机构以备复验使用。对于被检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不一致的,必须向标签标注生产商寄送确认函予以确认该种子样品的生产商,并保存好寄送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对于未抽到样品的,被抽查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

  扦取的小包装种子,销售点负责人必须用油性笔在包装袋上签字确认,扦样工作结束后,扦样单位将签字的包装袋、扦样单和样品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检验:种子净度、发芽率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结果于4月10日前通报。净度、发芽率和纯度检验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技术规程》(GB/T3543.1-3543.7-1995)的要求进行,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农委备案后执行。

  种子纯度和品种真实性田间种植鉴定:品种纯度和真实性检验采用当地正季田间种植鉴定。由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抽取样品的情况合理安排品种纯度和真实性田间种植鉴定点,制定田间种植鉴定方案,指导品种纯度和真实性鉴定工作的具体开展,安顺市种子管理站、铜仁市种子管理站、习水县种子管理站承担种植和田间管理工作。此项工作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品种真实性检测: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同时开展部分样品的品种纯度和真实性室内分子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 DNA指纹方法》,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样品采用我站征集的标准样品。此项工作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三、结果处理 

  (一)抽样结果:对在此次监督抽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种子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原因、本年度种子生产经营详细情况、种子储存地点及流向等,并将作为我委今后监督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检验结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指标的检验工作,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3543.7-1995)做好各项指标的检验工作,确保各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企业。被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水分和品种纯度项目在5日内,其他项目在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检验结果由我委统一通报。

  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容许误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承担此次抽查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安排,明确责任到人,确保顺利完成抽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依法开展。要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法律、规章和标准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注重时效,及时报送。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报送扦样、检测结果和未抽到样品的种子企业等情况,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1、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doc

  2、   农作物种子扦样单.doc

  3、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生产商确认函.doc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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