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来源:北京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550
 

关于修订《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标准(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京农种站字〔2013〕10号

各区县种子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中的资产审核标准,细化审核标准,同时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我市种业发展,结合我市种子企业的实际情况,我站将企业资产审核及变更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标准(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陈骥、郭慧杰;电话:62012033、62056469。


      附件:《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标准(试行)》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
 
审核标准(试行)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一、
审核、核发机关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二、审核要求及标准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人员: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及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员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
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发芽室)各2台(套)以上, 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均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种子检验室应安排在注册地或生产所在地。
4.仓储设施设备: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仓库及干燥设施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晒场与仓储设施应在同一场所。
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亲本种子,还应具有品种权人同意书或授权书。
7.质量控制:应具有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制种要点、质量监控检验手段等。
(二)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人员: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员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
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发芽室)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要求检验仪器及检验室均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种子检验室应安排在注册地或生产所在地。
4.仓储设施设备: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仓库及干燥设施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晒场与仓储设施应在同一场所。
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品种:生产的品种应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或亲本种子,还应具有品种权人同意书或授权书。
7.质量控制:应具有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内容包括亲本来源及质量、隔离措施、主要制种要点、质量监控和检验手段等。
三、需提交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期申请的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时限需自申报之日起3年以上;
(四)种子检验室及设施的情况说明及检验设备清单;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产权证明复印件;仓库、晒场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如租赁则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实景彩色照片;
(五)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七)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八)质量保证制度,主要包括种子生产安全隔离措施和生产条件说明 亲本来源证明及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主要制种要点等相关材料。
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