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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来源:北京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550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一、审核、核发机关
注册地址在北京市的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核发。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二、审核要求及标准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人员: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5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员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
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或发芽室)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仪器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种子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应安排在注册地或加工、仓储所在地。
4.加工设施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均要求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可设在申请企业繁育基地所在地。
5.仓储设施设备: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仓库及干燥设施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晒场与仓储设施应在同一场所。
6.营业场所:有固定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但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
(二)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2.人员: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员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
3.检验设施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或发芽室)各2台(套)以上,检验仪器为自有产权;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应安排在注册地或加工、仓储所在地。
4.加工设施设备: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企业自有产权,加工厂房可设在申请企业繁育基地所在地。
5.仓储设施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仓库及干燥设施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晒场与仓储设施应在同一场所。
6.营业场所:有固定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
(三)申请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本标准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2.人员: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员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3.检验设施设备: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发芽室)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仪器设备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种子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应安排在注册地或加工、仓储所在地。
    4.
加工设施设备:申请经营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申请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标准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要求;加工设备及加工厂房需申请企业自有产权,加工厂房可设在申请企业繁育基地所在地。
5.仓储设施设备: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仓库及干燥设施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晒场可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自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晒场与仓储设施应在同一场所。
6.营业场所: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可自有产权,也可租赁,租赁期应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
7.研发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实验室及育种用地可为自有产权,也可租赁,租赁期应超过5年。
8.生产基地: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9.售后服务: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售后服务制度、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落实情况。
10.品种: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11.经营量: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三、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期申请的需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种子检验室的情况说明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室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外省考核合格的资格证书需经原考核机关书面同意,经我市变更后方可使用,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应签3年以上。
5.经营场所的情况说明及实景彩色照片,相关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除上条所列五项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
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
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
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对已经取得农业部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进出口经营许可除外)在申请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过程中,可以免于提交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各类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检验设施设备、仓储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等证明材料,但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书(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农业部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种子加工设备证明材料。需根据申请经营作物类型,提交本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种子加工设备证明材料。
5.具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提交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种子检验、加工人员及贮藏人员的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等)。
6.具有进出口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免于提交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其它申请资质材料仍需按照办理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要求准备。
注:
1.申请单位在外省设立分公司(仅限于育繁推一体化经营企业)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资产可视同为申请单位资产进行审核;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检验、加工及贮藏等技术人员可作为申请单位申请经营许可的人员资质条件。但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再独立申请种子经营许可。
2.申请单位在长期租赁土地上自建的加工厂房、库房及检验室等设施可视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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