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来源:北京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569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一、在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生产品种等。
二、对于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按照本标准提交其生产或经营许可全部材料。
(二)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及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变更申请、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四)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变更申请,新住所的情况说明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材料。
(五)变更生产许可生产品种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委托生产协议等材料,变更品种如为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提交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统计赋能种业发展 河南经验在全国培训班交流推广 中国种子协会国际合作分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召开
解锁智能时代下种质资源在杂交稻育种中的创新路径 河南举办2025年种子检验技术与质量提升培训
全国蔬菜及杂粮品种登记技术培训班在河北邢台举办 聚焦育种攻关一线|护“芯”突围 托稳国民“菜篮子”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