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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1  来源:北京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550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一、在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生产品种等。
二、对于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内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按照本标准提交其生产或经营许可全部材料。
(二)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及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变更申请、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四)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变更申请,新住所的情况说明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材料。
(五)变更生产许可生产品种的,需提交变更申请、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委托生产协议等材料,变更品种如为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提交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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