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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清查专项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3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29
 

关于开展全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清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农办农〔2013〕5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管理,规范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净化种子市场,促进种子企业做大做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清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检查内容

    对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检查:

    (一)持证企业经营资质。实地查看企业检验仪器、加工仓贮设施设备、营业场所以及技术人员等生产经营资质条件,查验注册资本、产权证明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种子企业有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等情况。

    (三)发证机关档案文件。检查发证机关许可申请审批档案文件、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以及许可信息系统使用等情况。

    二、检查活动安排

    (一)检查组织。采取“市级组织自查,省市联合复查”的方式,上下联动,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进行实地检查。

    1、市级自查。市级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持证种子企业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农业部、省、市、县核发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办法》实施前取得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对照《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检查。各市在自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我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

    2、省级复查。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市组成5个联合检查组(各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赴各地进行拉网式复查。其中第1组负责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第2组负责徐州、淮安市,第3组负责连云港、宿迁市,第4组负责盐城、南通市,第5组负责扬州、泰州、镇江市。

    3、整改处理。复查结束后向全省通报检查结果。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必要时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时间安排。各市自查阶段:4月1—15日;省、市联合复查阶段:4月16—30日;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开展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清查行动,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快实现种业强省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全面完成清查专项行动任务。

    (二)严格标准,公正公平。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擅自降低检查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检查中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严禁接受企业宴请、收受企业礼品等违纪行为。
    (三)及时总结,加强监管。各地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动种子企业提高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附件:

    1.省市联合检查组组成人员

    2.种子企业经营资质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3.农作物种子企业经营资质现场检查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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