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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发芽率低”维权 工商协助退种返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30  来源:东北新闻网  浏览次数:310
 

    案情 2013年4月18日,朝阳县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杨国印的申诉,反映其于2013年4月12日在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中涝集贸市场上王中金的种子摊处购买了5公斤910玉米种子(自育散装),价格是12元/公斤,花了60元钱,其侄买了15公斤,花了180元,合计是240元,回家后取出少许种子进行发芽率试验后发现,该玉米种子出芽率只有30%,电话联系经营者王中金协商退种返款事宜,遭到拒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调查及处理结果 2013年4月18日,朝阳县工商局杨树湾分局在接到县局12315分拨的申诉后,分局长张忠孝在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申诉所反映的情况属实。4月19日,经营者王中金来到杨树湾工商分局接受调解处理,张忠孝局长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经营者王中金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年之际在于春,及早发现种子发芽率不达标,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给自己和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小,如果种上不出苗,即赔了种子、化肥、人工以及由此带来的其它相关费用,又误了农时,到了秋天没了收成,那问题就严重了…。最后在分局的调解下,经营者王中金同意退种返款,并把将其卖给农民的玉米种子积极退种返款处理,未销售的种子做下架处理。4月24日,经电话回访消费者得知,种子退了,240元钱也返回来了,对此调解结果非常满意,一场种子纠纷在执法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依据  《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四十二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点评 春耕在即,又是一年农忙时,农资(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机具等)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朋友一年的收成,如何选购优质农资产品,是当前广大农民朋友盼望和期待的,而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就是他们期待的实践者。特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农资时,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看证照。要到有经营资格、证照齐全、信誉良好、具备赔偿能力的合法农资经营商店购买,不要买流动商贩和无证照经营的农资产品。二、要看标签。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上的登记证号、批准证号、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说明等事项,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推荐。三、要索取票据。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并连同包装物、标签等,妥善保存好,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无说明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销售者的票据或收条。同时要科学使用农资,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弄清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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