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录2012年以前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企业电子信息的通知
内农牧种植发【2013】113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我区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报,建立了种子企业电子档案数据库。但2012年以前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企业电子信息未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为健全我区种子企业电子档案数据库,加强对种子企业监督管理,对2012年以前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企业电子信息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办法》实施以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所有种子企业。
二、采集方法:
1.原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将本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种子经营场所、库房、晒场等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种子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等相应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实物的实景照片等分类刻录到光盘,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种业发展科(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74号,邮编:010010,联系人:王亚鑫,联系电话:0471-6286603)。
2.原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将本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种子检验、加工、仓储人员资格证书;种子经营场所、库房、晒场等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种子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等相应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实物的实景照片等分类刻录到光盘,报送至本辖区市级种子管理站。
三、其他要求:
1.报送期限:报送光盘截止日期为2013年 5月31日,逾期不报的种子企业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截止日期以当地邮戳为准。
2.材料真实:各种子企业要确保光盘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漏报、弄虚作假或经电脑处理后上报,撤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现场勘验:对光盘内材料非原件、模糊不清以及疑经PS处理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的,由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派勘验组现场核查;注册资本100万元的,由盟市级种子管理站派勘验组现场核查。
4.及时反馈: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条例》对本辖区种子企业上报光盘材料进行审查,并于6月20日前将审查结果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