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保护,提高种子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提升农作物种子供种保障能力,我部决定开展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县(市、区)、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和地(市)可同时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自然环境优越,种子生产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市、区)和地(市),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分别达到3万亩和15万亩以上。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县(市、区)和地(市),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分别达到5万亩和35万亩以上。
(三)基地所在地(市)、县(区、市)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种子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近3年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四)当地政府有扶持制种产业发展的规划,制定了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维护基地生产秩序的政策措施,基地生产秩序良好。
(五)生产基地有大中型种子企业常年进行种子生产,并对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形成规模化基地的予以优先。
三、认定程序
(一)地(市)、县(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2),经当地政府核准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三)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行业评价,必要时可对申报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基地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并授牌。
四、建设与管理
(一)认定的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其中,地(市)级基地由部、省、市联合成立国家级种子基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县(区、市)级基地由省、地、县联合成立国家级种子基地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扶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基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基地正常生产秩序。
(二)农业部在种子生产资金和项目上对认定的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优先予以安排,并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基地所在地政府要有切实措施支持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稳定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种子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和年度考核。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县(市、区)、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档案,加强种子生产与信息管理(主要内容见附件3)。年底将本年度生产档案和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四)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按基地认定申报程序重新认定。农业部对认定基地在有效期内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并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抽查考核和中期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五)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1.发现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2.不再具备种子生产条件的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
3.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恶性种子事件的;
4.基地发生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私留倒卖亲本(原种)及所生产种子等现象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5.不按要求报备生产档案的;
6.经农业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时间安排
2013年6月10日前,有关地(市)、县(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同意后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3年6月30日前,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将符合条件基地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2013年7月,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完成第一批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的认定工作。
联系人: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何庆学
电 话:010-59193237
传 真:010-59191620
附件:
1. 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2. 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申请材料主要内容.doc
3. 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档案主要内容
农业部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