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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合同收取定金触犯刑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6  来源:六安新闻网  浏览次数:206
 

      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刘某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借款期限是一个月。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与丁某(另处)达成协议成立一家新的公司(预定公司名称为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种子。由丁某提供资金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刘某负责提供品种及销售渠道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毕某、黄某为公司副总,丁某某、乔某为公司会计。此后在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就以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收员工并对外开展业务。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亲自策划在淮南召开小麦现场观摩会,组织客户参观虚假“小麦试验田”,安排假冒的省、市领导及专家到场讲话,又安排员工冒充客户上台领奖及现场缴纳定金签订合同,以骗取参会人员信任。会后,被告人刘某安排业务员上门与客户签定小麦区域销售协议,在丁某某账户收取客户定金35万元;乔某账户收取客户定金33.48万元;刘某本人账户及其使用的刘莉账户收取客户定金29.65万元,以上合计98.13万元。被告人刘某将收取的客户定金用于业务人员工资发放、办公支出、个人还款、消费及其他支出,致使其无力兑现客户定购的麦种,在客户多次催促履行合同和强烈要求退款时,被告人刘某仅兑现了部分客户的麦种,价值31.15万元。此后被告人刘某采取拖延、欺骗的方式拒不兑现并躲匿,致使大部分客户定金及货款至案发未得到兑现,累计数额达66.98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丁某退还部分客户定金及货款30.9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客户定金共98.13万元,除去兑现客户麦种31.15万元,余款66.98万元被刘某个人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崔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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