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广东省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16  来源:广东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91
 

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

粤农办〔2013〕184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及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打假护权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3〕9号)精神,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及范围:

      全省24个粮食主产县(市、区,见附件1)辖区内的种子经营门店和流动商贩。

      二、清查内容

      (一)查经营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

      (二)查经营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和台账,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对于种子来源记载不明的,要认真追查,一查到底。

      (三)查种子标签。检查标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规范。

      (四)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是否经营未经审定或已退出品种,是否存在越区推广经营,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

      三、工作安排

      种子经营门店清查行动由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有关粮食主产县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24个粮食主产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清查工作。

      (一)健全种子经营门店信息。各粮食主产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进行信息普查并登记造册,记录门店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资质、经营种子等信息(见附件2)。

      (二)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各粮食主产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种子经营门店进行逐一清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以及经营档案、种子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三)实施进村入户清查。针对入户直销比例不断提高的情况,各粮食主产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直接深入农户,通过查标签、看发票、问来源、检质量等,逆向追踪问题种子源头,严肃查处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组织入户调查摸排违法种子经营信息,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商贩。

      (四)组织随机抽查。由省种子管理总站对各地清查工作进度、质量和实施效果等进行随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种子经营门店清查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供种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粮食主产县要对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信息普查和清查行动,确保不留死角。

      (二)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完善联合行动和办案机制,切实加大违法经营门店清查力度。发现经营门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委托经营种子的门店,无营业执照的,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粮食主产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6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经营门店普查电子信息和清查行动工作总结,市级将辖区内情况汇总后于7月10日前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对于清查行动中发现的重大种子违法案件以及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联系人:钟婉霞

      电   话:020-37288898

      电子邮箱:zzzzglk@163.com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