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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租地种棉花 骗走老乡22.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2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浏览次数:235
 

  本报讯(记者李辉)永登村民薛某欲在新疆租地种棉花,在新疆打工的老乡巨某称打来22.5万元即可办成此事。当薛某打完钱,满怀期待地到新疆看地时才知自己被骗,遂报警求助。7月2日记者获悉,永登县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判决,巨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10月底,永登县苦水镇周家庄村村民薛某,和同村3人去新疆昌吉市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油坊庄村准备租地种棉花。薛某当时看中了一块地想要承包时,在新疆打工的永登老乡巨某告诉薛某该地还没有投标,劝其先回永登等待音讯,新疆租地事宜可委托他来办理。

  2011年11月23日,巨某打电话让薛某赶紧打钱过去,新疆的那块地开始外租了。巨某告之薛某要将用于租种该地以及购买种子化肥的费用先按他提供的金额和邮政储蓄账号打过来,激动之余的薛某遂按照巨某的要求,先后在账户名为张某的账号上打入12.5万元,在杨某的账号上打入10万元,后巨某将上述所得22.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

  2012年4月2日,薛某到油坊庄村后才发现那块地并没有租下。经向村民打听,薛某才知被骗。之后,薛某给巨某打电话,巨某先是以租用该地是托人代办的,具体情况等他来新疆再说,后来就音讯全无了。无奈之下,薛某报了警。2012年10月30日,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抓获。2012年11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据调查,1987年9月,巨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涉案人民币共计2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刑满释放后未能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但巨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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