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关于警惕低温冷害引发晚稻种植纠纷的通知
鄂种管〔2013〕47号
各市、州、县种子管理局(站):
进入9月份以来,我省气温陡降,尤其是近2天,荆州、咸宁等地局部日平均气温低于21~23℃,最低气温低于18℃,这种低温天气对我省正处于孕穗至抽穗扬花期的晚稻生长极为不利,易造成花粉发育不良、抽穗扬花受阻(包颈)、结实率下降等不良现象,引发田间种植纠纷。为及时掌握情况,防患于未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警惕,加强防范
低温冷害对晚稻生产危害极大,2007年咸宁等地有惨痛教训,各地要高度警惕,加强防范。一是要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通过灌深水增温防寒,叶面喷施磷钾肥提高耐寒力,适时适量喷施“九二O”防包颈等措施,减轻低温冷害。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查和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化解因低温冷害引发的田间种植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迅速调查,积极行动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固定专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调查晚稻生育进程和表现,及时掌握面上情况和动态,科学分析、预测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田间种植异常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受理,有序处理
一旦出现田间种植纠纷,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处理。一是积极受理各类种子案件、纠纷投诉,耐心讲解政策法规,引导农民维权。二是要在第一时间派人到现场查实情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田间纠纷的现场鉴定工作。三是耐心细致地向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争取农民理解支持。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适时发布客观公正的信息。五是要依法组织开展种子纠纷调处活动,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按照《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当赔偿的,由当地的出售者先行赔偿,再向其他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六是对确实存在种子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严禁以罚代刑,以收代罚。七是对减产严重的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反映,提出合理化的补损和救济建议,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杜绝因种子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维护农村稳定。
湖北省种子管理局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