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10月8日记者获悉,古浪县88户农户状告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种植回收玉米种子合同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古浪县法院判决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违约,除已付款,再支付88户村民种子款59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2012年4月20日,武威甘鑫物种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与古浪县黄花滩乡白板滩村二、三、四组共计88户村民签订种植回收玉米种子的合同,约定由种业公司提供繁育材料与资金,农户种植玉米种子,种业公司回收价格2.1元/公斤,并在收购种子结束后7日内付清种子款,不按期付清,应按欠款金额1%支付违约金。
后种业公司与农户就种子收购价格再次协商,在合同内添加了“保证按75%这一农户亩产值达到2000元计算单价”的价格条款。种子收获后,88户村民将果穗交付给种业公司。经核算,70%的农户亩产值达不到2000元。而村民认为,应按70%这一农户亩产值2000元计算种子收购单价,三个组村民的种子收购价格分别为2.711元/公斤、2.845元/公斤、2.770元/公斤的市场价格计算,并要求种业公司按此标准支付种子款。
对于村民提出的要求,种业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种子收购价格为2.10元,只同意按种子市场价格2.32元/公斤支付种子款。而88户村民认为种业公司在拿约定不明的条款坑农,遂到种业公司及各级政府协商解决,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种子价款。经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后,种业公司先行支付了88户村民种子款210万元,对争议的合同条款诉诸法律解决。88户村民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约定不明而有争议的条款,应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双方缔约真意,照交易习惯和普遍认知对合同争议条款作出解释,88户村民主张的种子交易价格,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种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种业公司未按约定向88户村民支付种子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