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通知
甘种局〔2013〕70号
各有关市种子管理局(站):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进出口管理,规范种子进出口行为,根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及《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种苗)进口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申请
(一)进出口种子(苗)审批表领取
企业办理种子进出口业务申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须由工作人员持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登记备案证》等材料复印件到省种子管理局领取。科研院所办理种子进出口业务申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的,须由工作人员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到省种子管理局领取。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权。
2、进出口试验用种子及对外制种用种子的企业,应当具有与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经营及进出口权。
3、进口试验用种子的科研院所,应当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部核发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的种子达到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
(5)进口品种属主要农作物的提交国家或省级审定证书复印件,品种属非主要农作物的提交省级认定证书复印件;
(6)进口种子的提供种植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植意见书原件。
2、申请进出口对外制种用种子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种子的提供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的中方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5)品种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6)进口种子的提供种植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植意见书原件。
3、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种植计划(须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5)种植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植意见书原件。
4、申请进口试验用种子的科研院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2)品种说明(加盖公章);
(3)种植计划(须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在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4)种植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植意见书原件。
(四)网上申报
各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的同时,完成进出口种子网上申报工作。
1、系统登录: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申报系统登录网址为www.seed.gov.cn/seedjck。
2、登录方式:申请人登录进出口申报系统后,选择企业用户类型注册,经省种子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登录。
3、使用流程:用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报关单》和免税审批表并根据要求填写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省种子管理局。(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五)申报程序
办理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由企业或科研院所工作人员向省种子管理局报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对代理公司代办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
1、材料受理。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进出口种子申请材料,省种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对网上申请对照《审批表》内容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省种子管理局根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审批表》审核栏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填写审核意见,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申请人。
3、批件存档。各单位在办理完种子进出口审批后,应在2个星期内将加盖农业部进出口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审核机关留存页交省种子管理局存档。逾期不交审批单的,暂停该单位申请材料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进出口工作,及时将文件要求通知辖区种子管理机构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科研院所,认真做好种子进出口单位资格审查及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确保种子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各有关种子进出口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申办种子进出口手续,并根据审批的用途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进出口行为。一是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进口试验用种、大田生产及对外制种用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及其产品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不在国内销售。对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给予处罚,并取消该单位种子进出口资格。二是严禁代理公司代办种子进出口业务,避免在种子进出口过程中出现情况不清、责任不明、虚假申报等问题。
附件: 种子(苗)进出口申报系统操作指南.rar
联系人:谢 鑫 联系电话:09314873038
甘肃省种子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