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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规范杂交水稻种子基地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0  来源:建宁县农业局  浏览次数:155
 

  2013年8月,建宁县被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杂交种子生产基地县。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基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切实维护基地生产秩序,打造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县,建宁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建宁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分为六项:

  一是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明确要求凡在建宁县范围内从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的种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安排种子生产。

  二是规范种子生产合同管理。种子企业必须与种子生产合作社或制种经纪人签订种子委托生产合同,或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三是加强种子生产秩序和安全管理。基地生产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区划片安排种子生产。做到制种集中连片,防止插花串粉,确保隔离安全,保证种子纯度;种子企业应当安排充足的技术力量,加强制种技术指导,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确保制种产量和质量;种子管理站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制种基地生产全过程的监管;植保植检站要严把植物检疫关,确保建宁县种子生产无检疫性病虫发生;全县全面实行杂交水稻制种保险。

  四是加强制种经纪人管理。实行制种经纪人执业备案制度。制种经纪人必须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必须做好田间检查指导和技术服务,认真主动处理矛盾纠纷,及时组织收购种子,及时支付兑现种款。

  五是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种子企业、制种经纪人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该县农业执法大队依法立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是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农业部门要加强田间检查和技术指导,做好与制种经纪人、种子企业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该县种子协会作用,要健全协会组织,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种子协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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