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一是“有进有出”确定补贴范围。我省将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1大类33个小类91个品目机具进行补贴。增加了地膜覆盖机、碾米机;并按照农财两部要求,对切桑机、种子分级机、水产品冻结机、水产品清洗机、水产品去(剥)皮机、起网机等不予补贴。此外,微耕机全省均可享受补贴,不再局限于血防疫区。8-15马力手扶拖拉机的补贴范围扩大到丘陵地区,即血防疫区、丘陵山区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范围全省一致。
二是进一步突出补贴重点。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重点引导粮食生产过程机械化,尤其是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统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重点保证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对农业生产过程以外的其他机械限制补贴规模。选择插秧机、旋耕播种机、玉米收割机、油菜收割机、深松机和秸秆粉碎还田机等重点推广机具种类,优先保证补贴。
三是机具补贴标准有调整。我省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确定的最高标准,比2012年有所提高,主要涉及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将2012年部分非通用类补贴额较高产品的补贴额按照规定适度下调;2013年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补贴额执行。同时,注重平衡周边相邻省份的补贴额,防止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四是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有微调。将原来补贴对象中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删除“直接”两字,主要考虑部分种植养殖合作社。此外,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促进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强化监管扶持重点
一是明确规定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农机部门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财政部门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进一步放宽补贴台数限制。1个农户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以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上限,分别由去年的3台套和5台套提高到10台套(即10台主机和20台配套作业机具)。超过10台套,由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县级农机部门报省农机局批准后实施,省农机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是进一步大力度推进机插秧。插秧机在我省血防疫区执行50%的补贴率,全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在非血防疫区执行40%的补贴率,即在农业部按照30%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由省财政资金进行累加补贴。
四是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扩大到全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规定,我省补贴对象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旧机具,同时购置新机具,可凭合法有效的拆解回收证明等资料优先享受补贴。报废机具补贴采取叠加补贴的方式,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实施。
(三)全价购机直补到卡
一是实行先全价购机后办理申请。由过去的经销商差额销售改为农民全价购机,分离购机行为和补贴行为,在增强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议价权的同时,改善了农机生产企业差额销售机具时变相涨价赚取更多利润的现象,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农民利益。
二是实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过去的省级财政与农机生产企业统一结算,改由县级财政结算支付,不再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而是直接拨付至购机者的“一卡通”,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资金结算兑付。既能让农民更加直观地看到补贴资金,防止经销商违规操作,也有利于切断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降低廉政风险。各级财政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也有助于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是核机前移,逐台核实。在申请受理环节逐台核查补贴机具,不见机不予申请;对于无法移动的机具,农机部门可上门核实,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申请环节做到100%核实的基础上,后期开展督查、抽查,进一步强化监管。
四是施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对申请补贴的购机者,一次性提供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和机具审核、补贴资格确定和机具编号喷字、人机合影、建档等工作。购机者只需到农机局一次就可解决全部问题。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如资金缺口较大,在优先保证重点机具补贴的情况下,可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抽签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