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种子检验员(人员)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种子管理站(处):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了不断加强我省种子检验员队伍建设,今年继续开展种子检验员(人员)定期审查工作,并结合实际,安排如下:
一、规范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标准。今年种子检验员(人员)证定期审查是对2007、2009和2011年取得检验员(人员)资格的检验员(人员)进行审查(相关表格可到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站下载)。按照农业部要求,由种子检验员(人员)提交定期审查所规定的种子检验员(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等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省站、受聘检验机构各留存一份),由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站于12月10日前报所辖市种子管理站(处),并由市种子管理站(处)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统一上报省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经省种子管理总站初步审查后,于12月底报省厅,审查通过的,延续检验员资格,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查结论、加盖省厅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受聘检验机构并说明理由,受聘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告知种子检验员(人员)。
二、注重成效,严把审查关。各级种子管理站(处)在申报、审查各环节要严格标准,切实把种子检验员(人员)证定期审查工作做好,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