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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作物种子行业行规行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4  来源:广东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94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行业行规行约
(经第一届七次理事会会议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农作物种子行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农作物种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特制定农作物种子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合法行为,营造诚信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我省种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行规行约是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会服务会员和促进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全体会员及我省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应该自觉遵守。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 严格守法生产、经营,禁止违法违规。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全体会员和我省所有种子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都应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
    第五条 严格种子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准制售假冒伪劣品种,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生产、经营、销售假劣产品;不准损害国家、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六条 遵守市场法规、竞争规则,积极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公平、公正、合法竞争,严禁欺诈、哄骗,不搞虚假广告宣传;反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反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第七条 开展种子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产品要明码标价,规格销售行为,不得任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坚持科学管理、推动种业技术进步。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开发、研制新品种(产品),培育名牌企业、品牌产品,提高种子行业的综合实力。
    第九条 提倡行业内会员间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故意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条 提倡文明生产、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行为。
第十一条   提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农业、工商、技术、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提倡爱岗敬业精神。要造就一支爱岗敬业,懂管理、会营销的队伍,不聘用因违反种子法律法规给行业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人员。
    第十三条 重视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学习和交流活动,相互交流信息和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促进行规行约的规范管理,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学习本行规行约,并定期对照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协会将每年组织开展互查、抽查和总结活动。对发现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协会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约较好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行规行约执行不好的会员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会员资格。对于严重违反本行规行约的非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有责任举报,协会将视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所列事项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补充建议,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后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经广东省种子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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