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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262
 
中国种子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1日中国种子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下同)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非法人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按照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二)向协会反映本专业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本专业管理经验,组织本专业技术交流、培训及研讨活动;
(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为涉农企业举办产品宣传、交流、推介及交易等活动;
(七)协助协会在本专业发展会员,代收会费;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置
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置,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多数会员意见和工作需要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5个以上单位会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5位协会理事或3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要求:
(一)条件
1.本专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5.有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6.有业务挂靠单位。
(二)要求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2.分支机构章程;
3.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意见。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领导成员,聘任工作人员,经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5年一届,其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3届,主要领导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变更,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新机构负责人移交印章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协会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国种子协会会员;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在授权范围内为协会发展会员、代协会收取会费,并及时上报(缴)协会秘书处注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不用“中国种子协会XX专业委员会(分会)”全称,而擅自在分支机构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或不按照协会要求吸收会员或发展会员较少,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国内、国际重大活动中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法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支持;
(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的补助。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属协会下设的非法人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其财务由协会分设户头,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日常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全国性或国际性业务活动,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印章由分支机构秘书长保管。
中国种子协会统一制定印章使用制度,未经分会会长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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