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1日中国种子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规范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履行会员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行业信息快速传递系统,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种子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协会为全国种业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开展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种子贸易发展,整合力量,增强凝聚力,推动我国种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工作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向协会或下属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种子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三)涉农企业需要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市场准入产品所需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四)社会科技团体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将有关材料及申请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秘书处或协会在各省(区、市)的兼职秘书,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批准,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六)缴纳当年单位会员会费;
(七)颁发单位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填写《中国种子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1寸或2寸)两张;
(三)将《申请表》、照片及当届个人会员会费交报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秘书处或协会在各省(区、市)的兼职秘书;
(四)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会议审批;
(五)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了结者;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博览会、展览、展示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及相关活动;
(六)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规定在协会秘书处进行注册。注册应在每届理事会成立后的半年内完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会议审批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秘书处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半月内将批准书送达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该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半年内完成注册。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缴费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公布退会名单,退会单位和个人须向协会秘书处退回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有关的例行会议和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作书面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做出显著成绩、业绩突出或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良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种子协会先进集体称号;
(二)对在种子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种子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如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原因系个人行为,可由其所代表的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长会议通过后替代;如系单位行为,则终止该单位的会员资格,其在协会或下属分支机构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推介、博览会以及出版刊物的;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种子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的活动;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民政部门取缔者;
(七)有损于种子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九)无故两次不参加协会规定活动者。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七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届度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起3个月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及其单位自动退会者,不再作为下届候选人。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