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权益能得到很全面的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产品瑕疵造成了消费者损失,法庭往往都会推定厂商有一定责任,除非厂商已经很明确地进行了风险告知。
举个例子,家用的折叠人字梯,在标签上就往往会写上“不能穿着拖鞋使用梯子”一类的警告,否则如果真有人这么干并且摔伤了,厂家就会因为“没有充分告知风险”而承担高额赔偿。
然而,同样是在美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是不是应该强制标注的问题,却争吵了多年,在加利福尼亚州还特意为此举行了一个网络公投活动。
事情的根源,来自于美国FDA(联邦药品食品管理局)。自1996年开始销售转基因食品时,FDA就明确表示,从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比非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更大,所以无需在包装上标注。
一些有机食品的生产者就不干了,牵头提出一个“第37号提案”来:要求加州通过法律,规定在本州内销售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必须加上一个规定的标签,以示区别。
倡议者的主要理由,就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算转基因食品安全无害,作为普通消费者,总有不购买它们的权利吧?
但是,转基因食品从外观上根本无从分辨(目前尚无简便易行的鉴别方法),所以必须加一个强制性的标签,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因此,这个提案被简称为“知道的权利”。
反对37号提案的一方则说这听起来不错,执行起来纯粹是胡闹:为了管理这个标签,就得专门雇佣一拨人来负责认证制度,企业也不得不多花钱来管理和印制标签,这些开支最终都会由消费者来买单;最关键的是,这种标签就像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一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是对转基因食品的非法歧视。
正反两方面,对此都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宣传,特别是相当多的科学家站出来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其中绝大多数都反对该提案)。2012年11月,该公投结束,在420万个网上投票中,53.1%的人表示反对37号提案,46.9%的人表示赞同,该提案最终含恨而终,未能成为法律。
该提案的闯关失败,实际上也为美国其他几个跃跃欲试的州做了一个试探,看起来,在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上,美国人民还 “没有权知道”。
当然,该州法律并不禁止非转基因食品在自己的标签中标明这一点,也就是所谓的阴性标注——“本产品使用非转基因农产品制造”,但不得虚假宣传,如标注“非转基因食品,更有益健康”之类,同时也不得暗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较差,如“非转基因,吃起来更放心!”